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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人字[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02-18
【生效日期】1998-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1998年申请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发
1998年2月18日穗人字〔1998〕12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计划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切实做了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计划委员会和市人事局《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计社[1997]66号文)精神,根据对各方面情况的汇总分析,今年我市较紧缺的专业是本科以上学历的机械制造、计算机、市场营销、中文秘书、通信工程、企业管理、法律、工业自动化、应用数学、高级护理及师范类的中文、数学和体育;供大于求,限制接收的专业是国际贸易、国际会议、会计电算化、英语涉外秘书、经贸英语、建筑学及工民建、广告与公共关系、财政学、建筑管理、房地产管理,请各单位根据“三优先、三限制、二鼓励”的政策,认真做好申请接收毕业生的工作。
二、要切实强大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的力度,春季研究生即将毕业,各单位要尽快落实接收的有关事宜,只要毕业生学以致用,用人单位需要,市主管部门将做到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申请接收手续的允许按程序补办。各单位要跟踪落实北京研究生洽谈会和我市供需见面会物色的研究生对象,争取吸收更多的研究生。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可按正常程序办理纳入市就业计划的同时,凭申请接收表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先行办理报到手续,待全市就业计划下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三、为了避免毕业生重申联系接收单位,避免多个用人单位申请接收同一位毕业生,请各用人单位在报送申请接收表前,认真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协议书的原件,并在申请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材料的名称。推荐表或协议书原件不必报市审核。
四、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申报接收高校毕业生,在上报《广州市一九九八年需要高校毕业生申请表》时请附《广东省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证》复印件,上报时间可处长至四月三十日。
五、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毕业生不得重复申报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取消接收申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签协议书前安排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结果为准。
六、申请接收表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和学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市审核同意自行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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