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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2004-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2004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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