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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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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河区石牌街新庆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73号

  【发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1998-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天河区石牌街新庆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通告

(穗府〔1998〕73号)  为加快珠江新城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河区石牌街新庆村的实际,现就新庆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新庆村房屋实行整村搬迁、异地复建。按珠江新城总体规划要求,在珠江新城规划N5区兴建住宅小区,统一安排新庆村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用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二、新庆村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天河区新庆村拆迁办公室报送房屋权属资料;天河区新庆村拆迁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报市国土局房管局进行产权确认。具体办理时间由天河区新庆村拆迁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新庆村房屋权属的确认,以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1992年10月8日的珠江新城开发前航空摄影图核准的建筑物为依据。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在原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按确认的产权面积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0月8日《关于预征广州大道东侧土地的通告》(穗国房〔1992〕征通字第527号)发布前,经合法批准的所建房屋,在确认产权后,按确认的产权面积补偿安置。

  (三)1992年10月8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及改建、扩建房屋的增加部分,一律作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不申请房屋产权确认或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来源资料的,其房屋按无主房处理,并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代管。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拆迁法规,并参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无正当理由仍不按期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六、对伪造、篡改、骗取批准用地、报建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所建的房屋,按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任何补偿安置。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征地收回土地、妨碍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物的。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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