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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1998-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州市
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的通知
(穗府办[1998]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市物价部门在调查基础上,依据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清理出来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核,拟定了第二批取消收费项目18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经贸部门(1项)。
外商企业中方雇员工作许可证费。
二、工商部门(1项)。
外来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费。
三、建设部门(3项)。
(一)换租簿手续费。
(二)文明施工录像带工本费。
(三)城监费。
四、人事部门(1项)。
人才管理费。
五、银行部门(3)项。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费。
(二)贷款意向书手续费。
(三)企业贷款信誉等级评定费。
六、卫生部门(3项)。
(一)医疗机构评审费、审批费。
(二)国内药厂入穗风险费(不经广州质量检验)。
(三)无检验行为的药检费。
七、公安部门(3项)。
(一)签证劳务协作费。
(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费、年审费。
(三)保安执勤费。
八、司法部门(2项)。
(一)强制贷款公证费。
(二)强制婚姻关系公证费。
九、环保部门(1项)。
环保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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