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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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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包经营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0-10

  【生效日期】1989-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包经营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完善我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保护投资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企业承包经营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为完善法律手续和便于有关部门管理,承包经营合同必须报原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审批机构审批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承包合同的变更也需履行报批手续。

 二、允许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是需要改善经营管理的企业或经济效益比较差及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企业。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时,不得采用合资、合作的一方向另一方承包的方式,应由其中一方向企业承包,也可以由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资信可靠的个人向企业承包。

 四、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应保持其原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经济性质,保持企业的董事会的组织机构,保护各方投资者的权益。应按照所有权归企业,经营权归承包经营者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

 五、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必须明确董事会与承包经营者的权责问题和法定代表问题。企业承包经营后,董事长仍是承包企业的法定代表,承包者可以任正、副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有权检查和监督承包者的经营活动,对外承担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承包者必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经营情况和要求协助解决的问题。承包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承包经营之前和承包期满,必须做好清产核资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必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方能有效。承包方带资承包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在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后,归承包方所有。

 七、实行承包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规定的合资、合作企业财会制度,按时上报会计报表,接受审计、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经营者雇请的财会人员,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认可,不得雇请承包经营者的亲属从事财会工作。

 八、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税法和外汇管理的规定。外商承包经营的,所需的资金汇入或所得利润的汇出以及一切外汇的收支,必须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自行夹带出入境。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必须通过市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合法手续,外商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必须出示来源证明。

 九、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承包方必须办理财产抵押的法律手续或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不能完成所承包的利润额,又不能用其他资金补足缴交承包额的,则以其抵押的财产或保证金作为抵偿,属合营、合作者则可相应降低其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或权益。

 十、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必须解决好富余人员的安置部门,中方的原有管理人员、职工的去留必须通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一、承包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承包经济效益的具体情况,由企业与承包方协商决定。在未取得经验的情况下,承包期不宜过长,一般可为企业合营、合作期限的二分之一左右,承包期满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原合营、合作企业合同规定的期限。

 十二、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必须根据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企业为发包方,承包合同由发包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与承包方的代表人签署。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

 十三、承包经营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承包形式;

  (2)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承包经营的宗旨与目的;

  (4)承包经营期限;

  (5)缴交承包利润或减亏数额及其他各项指标(包括:完成总产值或总经营额、总收入、总利润、纯利润、“三金”提留、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进度、产品质量、发包方资产维护和增值等);

  (6)承包期间经营资金的来源,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承包关和承包期满的财产移交程序、计价办法;

  (7)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8)财务会计制度,缴纳税项、外汇收支事项的规定;

  (9)承包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的聘用,原企业的人员去留处理办法,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违约责任;

  (11)合同转让和修改的规定;

  (12)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3)承包合同与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的关系;

  (14)合同生效条件。

 十四、承包合同报批时,须由企业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董事会关于承包经营的会议纪要;

  (三)承包经营合同及市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财会验证意见;

  (四)承包者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及资本信用证明,承包方属原企业的合营、合作者的,可免送上述证明。

 十五、承包合同批准后十五天内应向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已经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承包合同未经审批机构审批的,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承包合同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十七、 承包者必须按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十八、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无效,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外商投资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企业,视同利用外资,应按本规定执行。鉴于外商投资承包生产企业,承担企业资产损益责任,经批准承包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十、本规定由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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