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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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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证券转让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7-25

  【生效日期】1989-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关于深圳市证券转让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25日)深圳市证券公司、中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目前,我市已有多家机构办理证券转让业务,证券的登记过户工作由一家机构承担。在现阶段证券机构设置、法规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明确今后转让机构和登记过户机构的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人民银行核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均可办理所有公开转让证券的转让业务。

 二、属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转让,其证券的登记过户按下列原则办理:

  1.证券发行由一家机构承销的,由该承销机构办理。

  2.证券发行由二家以上承销机构承销的,由发行公司指定一家承销机构办理。

 三、如属非公开发行的证券,该证券如要公开转让,应由发行公司和一家转让机构共同向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公开转让。证券的登记过户由参与申请的转让机构办理。

 四、证券的过户由转让机构代理客户到登记过户机构统一办理。转让机构应将其所收交易手续费的20%付给登记过户机构,作为过户补偿费用。每月5日前转让机构应向过户登记机构结清上月的补偿费用及其它过户费用。

 五、办理登记过户的机构,在鉴收转让机构的转让成交单和原证券后,应按照交付转让成交单和原证券的先后顺序办理过户手续,最迟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办妥换发新证券及过户登记手续,并通知办理转让的机构。不按先后顺序办理过户,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手续,登记过户机构按每笔交易每后延一天向转让机构交付赔偿金2元。如非因登记过户机构责任造成延迟者不在赔偿之列。

 六、有关证券的登记过户,转让等的其他收费按(1989)深人银发字第082号、(1989)深工商字第029号联合发文《深圳市关于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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