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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4-30
【生效日期】1992-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对股份制企业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1992年4月30日)各市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体改委(办)、工商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今年三月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府<1992>27号)要求,“对现有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进行清理整顿,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确认。具体办法由省联审小组另行制定下达。”根据这一精神,对现有股份制企业重新审核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凡在1992年3月14日粤府<1992>27号文前,未经广东省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审核、并按上述文件的规范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不包括深圳市和广州市所属企业),都要在今年内重新审核登记。
二、审核程序
企业首先向所在市的体改部门(省属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核登记,经体改部门(省属企业经营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复审。
三、审核标准
股份制企业重新审核登记的依据是省政府批转的《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省企业股份制联审小组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规则》(试行)(粤股审<1992>1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粤工商<1992>27号)及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的文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申请重新审核登记的文件齐全,手续完备。
2.资产评估、股份设置、收益分配符合国家政策和股份制的基本要求。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经营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经济效益良好。
四、申请文件
股份制企业重新审核登记应报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
1、申请重新审核登记的报告(主要说明设立公司的由来,公司的股份总额及股权构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投向、公司的发展过程及经济效益,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分配状况等)。
2、原申办股份制企业的全部文件(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3.根据粤府<1992>27号文的规范要求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商登记
企业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复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符合股份制企业条件的保留原有名称;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变更名称或注销登记。
经重审登记注册的股份制企业,须向人民银行申请补办向股东发行股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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