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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旅办〔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旅办〔2002〕48号)
(2002年8月20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
1.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
2.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深旅字〔1997〕35号)
3.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记分制度的通知(深贸旅〔1997〕50号)
4.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深旅字〔2000〕40号)
5.关于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深旅字〔2000〕46号)
6.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深旅字〔2000〕67号)
7.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71号)
8.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102号)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
(1997年7月8日)
深旅字〔1997〕31号
各旅行社:
为规范我市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旅行社营业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立营业部原则
(一)旅行社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
(二)符合我市旅游市场需要。
二、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一)所属旅行社连续两年盈利,国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海外游客1万人次以上,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业务年检合格。
(二)所属旅行社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营业场所设在方便市民报名的位置,原则上设在一楼,高层建筑可设在裙楼内。
(四)营业部负责人是所属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二年以上、其业务素质经我局考核或审核合格。
(五)拥有必要的电脑联网管理设备和其他办公设施。注1
(六)(此条取消,改在文中其他地方表述)注2
(七)(此条废止)注3
三、营业部名称格式、营业范围
营业部是为方便设立社进行旅游宣传、咨询和收客而设立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注4
营业部名称格式统一为:旅行社名称+地方名称+营业部
营业部经营范围:代办本旅行社旅游业务。
四、营业部备案登记注5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实行备案登记制。我局负责按营业部的设立原则和条件对我市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进行备案登记。我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通知申请人。注6
五、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设立营业部的申请书;
(二)营业部负责人的履历表、学历、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招聘证明书或劳动合同书;
(四)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场地使用证明书(租用期不少于一年)。
六、营业部注册登记
旅行社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须凭我局的备案批复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营业执照副本由所属旅行社保管,并将复印件报我局备案。注7
七、(此条取消,其第(四)款内容改在第八条中表述)注8
八、营业部的监督管理
(一)我局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实施监督管理。注9
(二)(此条废止) 注10
(三)营业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四)严格禁止私人承包,旅行社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注11
(五)营业部变更地址、名称、负责人,需经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注12
(六)(此条废止)注13
(此段取消)注14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注1 此条原文为:拥有必要的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注2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
注3 此条原文为: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
旅游质量保证金开户银行及帐户
深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户银行:广发行振兴办
帐号:524-516-0000080
注4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是为设立社方便宣传、招徕和接待旅游者而专门设立的、并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修改后的段落中关于营业部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说法,见原文件第二条第(六)款。)
注5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审批
注6 此条原文为:我局按照设立营业部的原则和条件,负责对全市各类旅行社营业部进行总量控制和审批。我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获准成立的,颁发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营业部许可证》。
注7 此条原文为: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经我局批准后,凭批文和《旅行社营业部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营业执照副本由所属旅行社保管,并将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注8 此条原文为:
营业部与旅行社的关系:
(一)营业部为非法人机构,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须以主管旅行社的名义开展对外业务,旅行社对其负完全责任;
(二)营业部的业务,不得超越主管旅行社业务范围;
(三)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营业部应负赔偿责任;营业部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其设立社承担赔偿责任;
(四)严格禁止私人承包,旅行社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
注9 此条原文为:我局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局的指导下,对所在各区营业部履行监督职责。
注10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应当在所属旅行社的领导下,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注11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业务年检工作。(新增内容来自原第七条第(四)款)
注12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地址、名称、负责人的变更,需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营业部业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在一星期内报我局备案。
注13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质量保证金属旅行社所有,按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管理。
注14 此条原文为:各旅行社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通知的规定精神,对已设营业部进行清理,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对照规定精神规范管理,我局将据此对各营业部进行规范化检查。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1997年8月11日)
深旅字〔1997〕35号
各区旅游局:
现将《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行业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各区旅游局的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按"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深圳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深圳市旅游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旅游建设及配套项目、管理行业经营业务以及员工培训、宣传促销、行业统计业务,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及旅游咨询业务。
二、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各区旅游局是区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须接受市局的具体指导,其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制定本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及市局批准后实施,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旅游投诉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
(五)建立辖区旅游企业统计制度并按时向市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六)配合消防部门完成辖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
(七)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分标准》的要求,对各区二星以下酒店(含二星级)进行星级初评及复查工作,经市局复查审议后上报省旅游局备案;会同市局检查评定辖区内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
(八)(此条废止)注1
(九)(此条废止)注2
(十)根据深府197号《深圳市桑拿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桑拿按摩企业进行初审、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包括:
1.对辖区内未经市府办公厅、旅游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审批,但符合开办要求,需补办手续的桑拿按摩(药浴)企业,由各区局分批提出名单、审核申报材料、审验经营场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局终审,核发开业批文及《开业许可证》;
2.对辖区内领有"三证一照"桑拿按摩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工作;
3.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汇报制度,按季度汇总后报市局备案;
4.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安全责任制,由各企业与各区局签定责任合同书,由各区局统一任命责任人;
5.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考核指标和年审制度,由各区局进行考核年审,汇总报市局备案和换领《开业许可证》;
6.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培训制度,由各区局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7.负责桑拿按摩行业的正面宣传工作,树立该行业的健康形象;
8.(此条废止)注3
本暂行方案由深圳市旅游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其旅游管理职能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列入深圳市旅游局。
注1 按深旅字〔1996〕99号《关于对全市宾馆酒店实行业务年检的通知》要求,协助市旅游管理局及市公安局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进行业务年检。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登记表呈交各区旅游区,由区局审核盖章后汇总上报市局并配合抽查工作。
注2 对辖区内旅游餐馆、商品进行定点管理。申请定点的企业到各区局领取申请表格,由区局根据《深圳市旅游定点餐馆和商店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终审后核发定点标牌。区局负责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由市局负责监督工作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注3 负责辖区桑拿按摩行业的管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计分制度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深贸旅〔1997〕50号
各旅行社: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的依法行政力度,决定对我市旅行社实行违规计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违规行为计分项目:
共分十二大类,二十二个项目(见附件)。
二、计分标准:
每一项目的标准分为100分。
三、计分办法:
各旅行社在年度内违反某项目时,由我局视性质在"深圳市旅行社情况一览表"中予以记录并扣分,每10分为一计分级,违规行为性质一般的扣10-40分,性质严重的扣50-100分。但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已达到规定的可立即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时,从其规定。
四、奖罚办法
各旅行社的计分扣分记录由我局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年终时进行年度通报,并以此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业务年检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内无违规记录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将推荐为全行业"遵规守纪服务质量信得过"称号的单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违规行为计分项目
一、超范围经营:
出境旅游,国内社经营国际业务。
二、不正当竞争:
假冒他社商标品牌,擅用他社名称,串通垄断,低价竞销,委托非旅行社代理经营旅游,私人承包,散布虚假信息和损害他人的信息,提供游客假服务信息。
三、向旅游者介绍提供旅游项目违法违规:
内容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有民族宗教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含淫秽迷信赌博的。
四、超范围广告宣传。
五、不与境内外社签合同。
六、不与游客签合同。
七、不制作保存业务档案。
八、不提供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数据。
九、服务项目质价不符。
十、服务不合游客人身财物安全需要。
十一、未办保险。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注
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2000年4月1日)
深旅字〔2000〕40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
旅游业是特区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和窗口行业,加强旅游景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为巩固我市旅游行业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促进旅游景区的文明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6)38号)的要求,严格执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辖区内旅游景区,对未经审批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依法予以拆除,对景区内非宗教场所带有迷信色彩的景观依法予以查封或改建。属历史文物、景观的庙宇佛像,其重建和修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旅游景区要设置专人并形成景区巡查制度,查处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景区宗教场所内群众自发的宗教活动加以引导。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宣传品和解说辞严格审查,确保无封建迷信、庸俗下流的内容。
四、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要形成监督机制和汇报制度,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2000年6月19日)
深旅字〔2000〕46号
各区旅游局:
为了促进我市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旅游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市决定建立一个结构合理、质量兼备、覆盖全市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网络,使之成为推动我市饭店业上水平的生力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员的组成
(一)专职星级检查员:市旅游局、市旅游质量监理所工作人员;各区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理所(站)工作人员。
(二)兼职星级检查员:
1.市级兼职检查员:市旅游协会、市酒店同业商会工作人员;深圳大学、暨南大学中旅学院教师及有关三星级以上饭店业务管理人员。
2.区级兼职检查员:区旅游协会、酒店同业商会工作人员;职业高中旅游专科教师及有关二星级以下饭店业务管理人员。
二、检查员人数
(一)市旅游局:专职4-6人,兼职15人;
(二)罗湖区:专职3-4人,兼职30人;
(三)福田区:专职2-3人,兼职15人;
(四)南山区:专职2-3人,兼职10人;
(五)盐田区:专职2-3人,兼职10人;
(六)宝安区:专职3-4人,兼职30人;
(七)龙岗区:专职2-3人,兼职15人。
专职总计:18-26人,兼职总计125人。
三、培训方式
(一)专职检查员参加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组织的检查员培训班,统一学习考试,领取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颁发的星级检查员证书。
(二)兼职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旅游局报请省旅游局批准后,在省局的指导下自行组织培训班,颁发星级检查员聘书。
四、工作职责
(一)市局专职检查员负责全市三星级饭店(含预备三星级)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对申报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初评和推荐;各区局专职检查员具体负责区内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二)市局聘请的兼职检查员,在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下,协助专职检查员对三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和复核,对申报四星级的饭店进行初评;各区聘请的兼职检查员,在区旅游局的业务指导下,协助专职检查员对区内二星级以下饭店进行评定和复核。
五、工作守则
(一)星级检查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二)要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
(三)严以律己,清正廉洁,不得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四)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我局将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事项,请知照执行。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注
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
深旅字〔2000〕67号
各旅游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旅发〔2000〕044号)精神,我市成立了深圳市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中心,并正在筹建深圳市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系统,该系统将在9月20日正式运行。
为了准确地把握旅游"黄金周"的发展动态,推动"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我市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在全市旅游企业实施"黄金周"旅游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即旅游企业通过互联网报?quot;黄金周"旅游统计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旅游企业必须至少拥有一部可以用于报送旅游统计信息的586以上、32M内存以上、WIN98/95、33.6KMODEM配置的计算机。指定1名负责人和1-2名熟悉WIN98/95系统和INTERNET上网操作的工作人员负责"黄金周"旅游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在8月30日前通过各种方式配备齐。
我局将在9月5日前后布置"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工作(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3794846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31日)
深旅字〔2000〕71号
各区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和市统计局的最新要求,我市旅游统计数据必须于每月后7日前上报有关部门。请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接待情况表,即旅统基2表、旅统基4-1表、旅统基5表、旅统基7表上报我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加强旅游统计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好质量关。
三、为了提高旅游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在不影响全市旅游统计汇总的情况下,对极个别确实有报送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提前月报的统计时间(3-5天);二是计算该企业的月平均接待量,用此数据代替本月的报表。待收到企业报送的报表后,将该企业的实际数据与输入电脑的数据进行比较,调整该企业下一个月的电脑资料。
注 深圳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注
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
深旅字〔2000〕102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全国、全省年报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百分制"评比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
一、参加评比对象:各区旅游局及有关旅游统计综合单位,各旅行社、旅游公司,各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点,各抽样调查定点单位。
二、评比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年度报表20分;定期月报60分;统计分析20分。另对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定点分析单位,分别设特别奖励分12分。
三、评比制度的执行单位:旅游企业的评比由各区旅游局执行,区旅游管理部门由市旅游局执行。
四、评比内容和时间:主要考核上一年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的各项旅游统计工作。
五、奖惩办法:每年在旅游统计工作会议上公布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结果,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合格(6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单位将按《统计法》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六、具体评比标准:
(一)定期统计月报60分
1.及时性40分。在报告内每个月均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所有的月报得满分。每张表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以上取消当月计分。
2.质量分20分。每月每张月报数字准确,无错漏指标,字迹清晰得满分。每错漏一项指标扣0.5分,错漏十项指标以上取消当月计分。
3.报告期12个月每月报表准确、及时、全面的另加4分。
(二)统计年报表20分
1.及时性10分,按规定时间上报得满分,每张表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三天以上取消年报表的计分。
2.质量分10分,数字准确、无错漏,字迹清晰得满分,每错漏一项指标扣0.5分,字迹涂改不清的扣0.2分,错漏15项指标以上取消年报表的计分。
3.准确、及时、全面的另加2分。
(三)统计分析20分
全年要求完成统计分析4篇,包括:
1.年度综合分析1篇8分,其中基本分4分,质量分4分。
2.季度分析3篇(前三个季度)12分,每篇4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2分。
质量分的基本要求是:统计分析报告的标题准确反映正文内容,分析内容要有观点、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
统计分析文章如被市级以上的报刊杂志(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内部刊物)采用,每篇另加2分,超额完成统计分析任务的每篇另加1分,但加分不超过4分。
(四)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分析定点单位的评比标准是按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每月1分,每年12分。合格者给予每月奖励1分,不合格者将倒扣1分。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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