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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0]53号
【发布日期】1990-06-10
【生效日期】1990-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彻底收缴私藏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穗府(1990)53号一九九0年
六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私藏、贩卖枪支、弹药,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刀具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等,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禁取缔,彻底收缴。
二、凡私藏、贩卖枪支(含猎枪)、雷管、炸药,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火药枪、匕首、三棱刀(含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自一九九0年六月十日至七月三十日(以下简称规定限期),自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缴交,并保证不再重犯的,可获得宽大处理或免予处罚。
三、禁止制造、销售和持有仿真玩具手枪。凡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工厂、商店或个体商贩,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其负责人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如实登记,工厂库存的必须封存,听候公安机关处理。逾期不进行登记的,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凡持有仿真玩具手枪的公民,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交,主动缴交者,不予追究。
四、凡有持枪(含仿真玩具手枪)、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进行杀人、抢劫、盗窃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犯罪,在规定限期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交出枪支、凶器、赃款赃物的,将依法给予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罚。
拒不投案自首,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转移赃物,或继续作案犯罪的,一经查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五、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揭露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和私藏枪支弹药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违法犯罪分子的亲属要规劝自己的亲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和交出作案械具,争取从宽处理。知情不检举揭发,或包庇纵容犯罪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责任。
六、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其它的刑事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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