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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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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转发市国土局、市府法制局《关于对未予确权的山林土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77号

  【发布日期】1992-08-03

  【生效日期】1992-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转发市国土局、市府法制局

《关于对未予确权的山林土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2)77号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市府法制局《关于对未予确权的山林土地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反映。

  关于对未予确权的山林土地问题处理意见市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市山林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对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四固定”时未给予固定,一九八一年全国统一发放山林土地证时未给予发证的山林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矛盾尖锐。由于过去立法跟不上,土地管理较混乱,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不分,使国有土地管理失控。随着法制不断健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管理土地势在必行。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经请示省国土厅同意,现就对未予确权的山林土地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确定所有权的土地、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属国家所有,为国有土地。对已提出争议,而争议双方又没有权属依据的,可根据争议双方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没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已形成的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确认直接使用土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对过去在确权时,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分的习惯做法应予纠正,严格依法确定其权属。

 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有偿使用。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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