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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穗府办〔2000〕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民政局反映。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广州市民政局 二000年三月十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精神,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目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对已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复查登记工作依时完成。
二、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1.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3.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的各类民办机构。即: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及其他。
三、复查登记的原则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与复查登记范围列举的十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司法、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四、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6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表格,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和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及《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表格,并附总体情况的函。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收齐申报单位有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由市组成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对市直属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同时,要做好工作,迎接省对我市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2000年上半年,拟选择1个区(县级市)或1至2个行业进行试点,下半年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五、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复查登记工作的重大问题,请张桂芳副市长担任协调会议负责人,成员由市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纠风办、审计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制办、技术监督局、司法局、卫生局、文化局、人事局、教委、科委、体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各派一名领导同志组成。
(二)成立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梅锡球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与市复查登记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各区、县级市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开展本辖区的复查登记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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