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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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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1999-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畜牧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省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以及出口贸易。目前我省动物防疫任务繁重,动物防疫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能适应我省畜牧业的发展形势。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加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要在全省范围实行联防联治和周边地区的配合,省人民政府还应增加资金投放,除重点扶助50个山区县(市)及其乡(镇)动物防疫工作外,还应对11个以山区为主的市和经济欠发达的非山区县(市)及其乡(镇)的动物防疫机构的房舍站址、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等适当给予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县、乡(镇)解决动物防疫工作存在问题所需的资金应由当地政府自筹,按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目标、要求,限期落实,确保议案提出的目标全面完成。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议案的实施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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