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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29号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2000-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禁止滥发会议误餐费、交通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0〕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大、小会议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的情况比较严重,违反了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财行〔1996〕547号)规定:误餐费是指“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市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6〕30号)也规定:“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为严肃财经纪律和加强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重申,今后凡在市内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论何种资金来源渠道,均不得滥发和超标准发放误餐费、交通费,一律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执行。各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认真把关,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检查、审计和监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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