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2]54号
【发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1992-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2)54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收运处理。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351460ad42382d464294120a0ed4211f67385c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