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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东府办〔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1-15
【生效日期】2002-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东府办〔200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到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保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起进一步调整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单位
(一)从2002年1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的离退休人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系数由0.7调整为0.8。按0.8调整系数计发与按原0.7调整系数计发相比,增加差额不足50元/人月的,补足50元/人月。
从2002年1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合同制工、临时工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50元/人月。
(二)在1994年1月至2001年12月20日办理批退的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增加50元/人月。
(三)在1993年12月20日前办理批退的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增加80元/人月。
二、镇区单位
(一)从2002年1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在按原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100元/人月。
(二)在2001年12月20日前办理批退的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增加100元/人月。
三、基本养老金最低保护线从35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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