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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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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 准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核准制的通知

(2001年1月18日深府〔2001〕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精神,现就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核准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条件

  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内地大型企业(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在深圳设立的子公司,或本市已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其注册资本可降低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须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好的《深圳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程序

  申请企业将核准所需材料,交由市贸发局核对收文。自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市贸发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凡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申请注册企业,可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要求预登记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凭营业执照到市贸发局申请核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四、进出口经营权年审管理制度

  凡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须在每年的1月至3月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填写《深圳市外贸企业年审登记表》,到市贸发局办理年审。对年审通过的企业,市贸发局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凡在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包括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走私、漏税、伪造和倒卖进出口许可证、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工商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年审,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取消其经营进出口业务资格。

  企业被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后,市贸发局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受理该企业(包括原主要股东重新注册的新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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