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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1]91号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01-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深府办〔2001〕91号) 近年来,全国水上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由于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加强乡镇渡口和渡船的安全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港监、船检等部门在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在我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据调查,目前我市共有乡镇渡口10个,渡船18艘。这些渡口的设立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渡船未经检验和登记,渡船人员未经考试发证,有关的安全管理责任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进一步加强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再次印发《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考虑到农村城市化改造和机构改革后我市的实际情况已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渡口的设立和撤销,由渡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运输局审批,各区运输局批准完毕后分别向市交通局、深圳海事局和各区公安分局报备。
凡未经批准擅设渡口的,有关村委会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核定载客定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渡运。长度超过5米的渡船还应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有关检验和登记的手续由渡船经营人迳向船检、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在村民委员会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机动渡船的渡工必须经过海事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渡运。
四、禁止无牌无证开船、制止超载渡运、督促有关人员遵章守法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渡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各村民委员会可视当地渡口的规模、旅客的流量等实际情况,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履行此项职责。
五、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安全检查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海事、船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六、此前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渡口、未经检验登记的渡船以及未经考试发证的渡工,必须在2001年12月30日之前补办一切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责令停航。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乡镇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相互协调,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我市乡镇渡口和渡船疏于管理的局面,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略)
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略)
3.设置渡口呈批表
附件3: 设置渡口呈批表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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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名称 │ │渡口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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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经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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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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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设备 │ ┃
┃设置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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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口示意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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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 │ ┃
┃(街道办事│ │ │ ┃
┃处)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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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运输局 │ │ │ ┃
┃审批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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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营方式指集体经营或个体承包。
2.渡口设备包括安全设备、候船设施和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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