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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98号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2000-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部分机构
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98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为推进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快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现就我省原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含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公司)的运作,作出若干政策规定:
一、关于企业集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问题
原省政府部分机构撤销后,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由省工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5〕292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问题
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工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粤机编〔2000〕3号)执行。具体自理办法如下:
(一)随职能转岗。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撤销转制单位原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到市县基层挂职锻炼、援藏、援疆和出国进修人员,其原所在处室随职能划转的,在新单位应保留其职位;随原单位转制的,在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保留其职位。
(二)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按粤机编〔2000〕3号文规定以公务员身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离岗退养的由集团公司审批,报省人事厅备案,享受在职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纳入离退休人员管理。离岗退养期间,如国家对公务员统一调资,按同职在职公务员办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公务员身份由集团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公务员退休待遇。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男年龄超过57周岁、女年龄超过52周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以2000年为界限,在2001年9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正常晋升工资的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并将晋升的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培训教育。对40岁以下原机关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负责推荐工作,也可进入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
(四)分流到经济实体。除部分人员随行政职能转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人员成建制转入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
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首次参加职称评定时,其在机关工作的时间,视为专业技术任职时间,并比照同等学历、同等工作年限的人员现有职称评聘情况,申报评定相应职称。在首次参评时,外语水平仅作参考。
三、关于原行政经费的支付问题
(一)根据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新组建集团公司的稳步发展,集团公司经省政府批准正式组建后,原由省财政供给经费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医疗和办公费用,3年内(即从2000年6月至2003年6月)继续由省财政供给。从第4年起(即2003年6月)由公司自行解决。
(二)原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3年内可继续按现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统一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费用由集团公司负责。
(三)分流到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行政经费及医疗保险,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划入新组建集团公司的,其编制和经费来源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经费支付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包括这次机构改革前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这次机构改革中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下同)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必须设立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经费由企业负责,但省财政厅在核定该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指标时,应确认这一项费用。
(三)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中,原属机关工作人员且在集团组建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离岗退养手续的,其工资及其他费用由省财政解决;转入企业后再办理手续的,离休人员费用由省财政负责,退休人员费用由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四)新组建的集团公司中,现任省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委员、省委委员的人员待遇,选择进企业的,由企业供给;选择不进企业的,由省财政供给,离退休后费用由省财政负责。
上述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不管由省财政还是由企业供给的,均由企业负责。
(五)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和转制后的离休人员,继续按现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并参照省直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参保费用由省财政拨款。
转制后的退休人员,按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由新组建的集团公司统一向劳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费用由集团公司负责。
(六)上述财政核拨的各种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独列帐,专户管理,集团公司不能挪作它用。
五、关于原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统筹金缴纳问题
(一)集团公司组建后,转到集团公司的在职原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外,其余部分按规定记帐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机关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从转到集团公司之日起计算补缴,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外,其余部分按规定记帐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养老、失业保险统筹金,省财政只补到2003年5月底,其后由接纳分流人员的单位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补到正式办理退休之日。
分流到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保险统筹金的纳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构改革前机关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困难补助金,按《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和《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粤人薪字〔1998〕7号)精神由集团公司审批,在省财政列支。
六、关于集团公司组建后的启动资金问题
新组建的集团公司所需启动资金,首先由集团内骨干企业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从省解困周转金中适当解决部分。具体数额待集团公司正式组建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视各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七、关于对企业集团公司的其他扶持政策问题
(一)集团公司一个口对财政问题及转增资本金问题,由省财政逐一审查研究确定。
(二)集团在组建过程中办理工商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时,除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办理费用一律免收,但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减免手续。
(三)集团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在广州市用原自有划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经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广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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