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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2000-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
(穗府办〔2000〕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目标,缩小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上的差距,建成高标准的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国爱卫会对特大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导思路的调整,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以区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和驻穗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城区的创建活动。
二、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的创建标准由市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具体制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属全市性的某些项目指标,不纳入对区的考核。
三、考核验收申报程序:
(一)各区在自查达标基础上,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爱卫会办公室书面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暨爱卫会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各申报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市向省爱卫会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爱卫会受全国爱卫会委托,对所申报的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进行考核验收。经省爱卫会考核验收合格后,授予“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称号。
四、各区上半年要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工作方案。越秀、东山、天河区要加快创建步伐,今年内实现自查达标,并通过广州市考核,完成向省申报。其它各区根据自查情况,努力克服薄弱环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达标,成熟一个区,申报一个区,考核一个区,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广州市现在城区基本建成国家卫生城区。
五、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是深化创建卫生城市,推动“三年一中变”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州市文化品位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长效管理的重要形式。各区应高度重视这一创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针对本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详细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任务分解,做到每项工作有责任单位、有责任人、有完成时限;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工作,与“三年一中变”计划部署的推进和日常行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使创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重视抓好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考核内容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使所有部门和单位,职工和居民都能了解自己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并自觉抓好落实。
附件: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三)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组织健全,区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抽查对象:
区爱卫办、区爱卫会委员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
二、健康教育
(一)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区、街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教工作,街道办事处健教网络应覆盖辖内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
(二)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医务人员每年健康教育培训率≥90%,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四)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80%,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95%,知晓率≥80%,老人保健指导普及率≥80%。
(五)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区有线电视台有健康教育的内容,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六)落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设置烟草广告的法规,依法开展控烟工作。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七)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及高血压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抽查对象:
区健教机构、学校、医院、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新闻单位等。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经费落实,有环卫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卫生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70%;城区垃圾容器密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上门袋装垃圾收集率达95%。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三)按照《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管理公厕。
(四)市容环境整洁,路面平整,沟渠畅通,无污水坑洼,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河涌整治按市的有关要求,无飘浮垃圾;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制度;原则上沿街禁止张贴标语、横额及彩旗;临街楼房阳台整洁、规范,防盗网按市的要求进行整治;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沿街各种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五)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和文明小区。开展创建达标路活动,成绩突出。
(六)集贸市稠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七)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备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食堂、小卖部应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饮用水供应、员工宿舍、“四害”密度及外来人员的防病工作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应设三级化粪池,并经常保持清洁。
(八)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的整治,要依据“三年一中变”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是加强环卫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机制,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抽查对象:
主次干道、内街内巷、垃圾站(压缩站)、公厕、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
四、环境保护
(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进行规范性监测。
(二)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以创建城市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测和验收合格,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结果为依据。
(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按照国家“一控双达标”要求计算。
(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0%。
按照环境统计所提供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综合利用量计算。
(五)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
环境保护投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界定的统计范围计算。
(六)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考核前两年未发生因当地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源停用、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以上考核内容占该项应得分的40%,另外60%的分数参照各区向市政府所签订的环保责任状考核的结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专人管理,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无客房卫生间的旅店,每个床位应配有标记不同易于区分的脸盆、脚盆,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影剧院应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念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游泳池应有查验游泳者健康证制度,不得出租、出借泳装。游泳池池水符合卫生标准,并应设有更衣、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沐浴室及厕所。公共浴池设有消毒设施,公共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机场、车站、港口卫生应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次供水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市公用事业局、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区、街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保洁工作。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含机场、车站、港口)、二次供水设施。
六、食品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更衣制度。
(四)餐饮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五)饮食摊点应集中设备,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六)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卫生专项或通用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有关检验资料齐全,产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出厂。
(七)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八)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过期食品不销售。
抽查对象:
卫生监督机构,宾馆、饭店、副食店、食品店、饮食摊点、肉食、冷饮、糕点加工厂,学校、机关、医院、企业食堂。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关资料齐全。
(二)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四)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五)全区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招用外来人口200名以上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卫生防疫部门备案。
(六)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抽查对象:
传染病监督机构、医疗机构。
八、城区除四害
(一)居委、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二)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灭鼠、灭蝇、灭蟑螂达标巩固工作扎实,城区灭蚊工作达标,城乡结合部(达标保护区)蚊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抽查对象:
1.灭鼠:
(1)重点单位(指农贸市场、宾馆、饭店、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粮店、医院等,下同),一般单位(指机关、学校、百货商场等,下同)和居民住宅室内鼠迹。
(2)重点单位的重点场所(如厨房、库房等)的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的防鼠设施情况。
(3)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湖沿岸、铁道、两侧、单位院内、住宅区等外环境鼠迹。
2.灭蚊:
(1)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室内和院内各种存水容器及积水中的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2)下水道口、废品、轮胎、缸罐存放处、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积水容器中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3)湖泊、河流、沟渠、水池等不同类型水体中蚊幼虫(蛹)孳生情况。
3.灭蝇:
(1)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室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如食品操作间、冷荤间、熟食柜等)的防蝇设施。
(2)以上单位、场所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中蝇幼虫(蛹)孳生情况。
(3)外环境蝇类孳生情况。
4.灭蟑螂:
(1)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及居民住宅室内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2)以上单位、场所的地下室、暖气沟、下水道等处蟑螂成、若虫和卵鞘数量。
(3)同时查看蟑迹(空卵鞘、蟑螂尸等)。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共性要求。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
5.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二)单位卫生。
1.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2.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三)居民区卫生。
饮食、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无乱设摊点现象。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
抽查对象:
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居民区。
十、民意测验
依附表随机访问当地居民80人和过往旅客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人数
满意率=------×100%
访问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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