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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财[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2001-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2日深财〔2001〕48号) 1998年7月27日,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管理原则收缴;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区、镇(街道)所收取的就业保障金先进入所在区财政局设立的就业保障金收缴专用收入过渡帐户,区财政局保障金收缴专用收入过渡账户每月30日前将保障金全部划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就业保障金专户,收入户月末余额为零,任何单立不得截留、瞒报或拖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必须使用市财政和市残联统一制发的报表、年审手册、收款收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自搞一套。
三、就业保障金的分配方法:以区为核算单位,接收缴就业保障金总额的4:6比例分配(分配比例可根据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即市占40%,区、镇(街道)占60%。区镇间的再分配由区残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四、就业保障金市、区分配额的划拨按结算当月划拨上月数额方式进行。市残联按照就业保障金分配办法负责就业保障金的分配,同时向市财政提出划拨申请计划。市财政局依据市残联提供的就业保障金分配计划,负责将就业保障金分配款直接汇入区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使用专户)。
五、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每月30日前各区残联应将就业保障金财务报表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汇总报表)汇总报市财政局。
六、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实行财政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依法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条款中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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