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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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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 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2号

  【发布日期】1999-01-03

  【生效日期】1999-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3日穗府〔1999〕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各区、县级市国土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发生。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的规定确定范围。

 三、对市属八区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市和区两级国土部门分工负责,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对于符合粤府〔1998〕72号文件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界定的、应由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其认定和收回的具体工作仍由广州市收回闲置土地办公室负责。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时间为2年,并征收土地闲置费。

  2.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部分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使用,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时间为2年,并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划统一开发,分期用地的除外),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3.凡新建项目能安排利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规围内有闲置土地的,城镇建设不得新征用土地扩展。对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区,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二)对于符合粤府〔1998〕72号文件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规定界定的闲置一年以上、但尚不具备收回条件的土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72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按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5―10%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非商业用地折半征收;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

  (三)闲置费的征收程序和使用、减免办法:

  征收程序:

  1.区国土局负责闲置费的初步认定工作,并将其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宗案、拟收费价款按月成批报市国土局确认。

  2.市国土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备案。

  3.区国土局凭市国土局的批复,向用地单位收取闲置费。

  4.市属八区国土部门到区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

  使用和减免办法:

  1.土地闲置费留区70%,上缴市20%,上缴省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使用办法按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执行。

  2.土地闲置费的减免方案由区国土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国土局审批。原则上对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特殊项目用地免征土地闲置费;对科、教、文、卫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可减半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加快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五、市属四个县级市的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工作,由各县级市按照省的规定,并参照市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各县级市要把闲置土地的利用纳入目标管理。要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明确闲置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闲置土地利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县级市应把闲置工作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统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厅。

 附件:    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8〕72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用地需求与土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但近几年,我省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消化利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已有闲置土地及时处理,并防止闲置土地行为的再发生。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界定闲置土地的范围。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三、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

 四、认真抓好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加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土地闲置费留市县90%,上缴省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办法由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快对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新建项目凡能安排利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规围内有闲置土地的,城镇建设不得新征用土地扩展。对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区,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七、各市、县要把闲置土地的利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进一步摸清本地闲置土地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明确闲置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闲置土地利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厅备案。今年年底前,各市应把闲置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报省计委、国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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