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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价[2000]150号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三、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的规定。本文附件一《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二)、(三)、(四)、(五)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第(六)、(七)、(八)、(九)、(十)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范围以外的公证事项,需立项收费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四、公证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五、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四)公证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提供的公证服务,减半收费。特困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八、公证机构有下列违法收费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收费违法行为。
九、公证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请有关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十、本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文、计价费〔1998〕814号文的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费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二)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门,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到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5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7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7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0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0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民事公证部分项目收费计算分解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 正本 │翻译│ │ │
│ │公证书发往├──┬───┼──┤ │ │
│ 公 证 项 目 │国家和地区│中文│中英文│ │ 说明 │合计│
│ │ │证明│相符证│英文│ │ │
│ │ │书 │明书 │ │ │ │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75 │75 │100 │发一式三份│250 │
│、身份、经历、学历、│ 美国 │ │ │ │(含两个不 │ │
│国籍、婚姻状况、亲属│ │ │ │ │同号码) │ │
│关系、未受(受过)刑├─────┼──┼───┼──┼─────┼──┤
│事处分等 │其他国家 │75 │ │50 │发一式二份│125 │
│ ├─────┼──┼───┼──┼─────┼──┤
│ │港、澳、台│75 │ │ │发一式二份│75 │
│ │地区 │ │ │ │ │ │
├──────────┼─────┼──┼───┼──┼─────┼──┤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 美国 │75 │75 │100 │发一式三份│250 │
│文书:文书的副本、节│ │ │ │ │(含两个不 │ │
│本、译本、复印件与原│ │ │ │ │同号码) │ │
│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
│签名、印鉴属实等 │其他国家 │75 │ │50 │发一式二份│125 │
│ ├─────┼──┼───┼──┼─────┼──┤
│ │港、澳、台│75 │ │ │发一式二份│75 │
│ │地区 │ │ │ │ │ │
└──────────┴─────┴──┴───┴──┴─────┴──┘
说明:1、稀少语种的翻译协商收费。
2、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翻译收费按《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第十项第(四)项第2点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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