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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62号
【发布日期】1994-07-12
【生效日期】1994-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4)62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属八区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上行驶的运载泥土砂石、建筑材料、粉状燃煤、工业废渣、余泥渣土、垃圾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撒漏措施:
(一)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二)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物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档板;
(三)车辆厢顶部必须采取封盖措施,确保封闭严密。
二、承运余泥渣土的车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报,领取准运证后,方可从事运输。
从事余泥渣土营运的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必须在广州市警备区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领准运证。
三、禁止拖拉机在本通告规定的路段内运载散体物料。
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的,公安交通部门可责令其暂停行驶,采取防撒漏措施后准继续行驶,并处以200元罚款和吊扣驾驶证1个月。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三项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均可责令其采取防撒漏措施,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其清洗被污染的道路,并按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罚。
在过江隧道内撒漏造成污染的,可由市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标准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由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按《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从严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5个月以内驾驶证。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营运散体物料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证件,移交广州警备区或广东省武警总队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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