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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8-09
【生效日期】1989-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发布《广东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颁布实施)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渔政中心站、渔政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鉴于今年刚开始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决定对粤价费字〔1989〕154号《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中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一部分作业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二、机动拖虾和掺缯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三年到位,即今明两年按百分之八十征收,1991年起按百分之一百征收。
三、鱼*和网箱按收费标准百分之八十征收。
从事上述一、二、三点作业的渔民,已按收费标准交费的,可将多交部分退回或签证时抵扣。
拖蚬作业、定置和潜捕作业、海洋非机动渔船各种作业、江河捕捞各种作业,以捕捞亲体和苗种等渔船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属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渔政收费单位须携带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粤价费字〔1989〕154号文到当地物价局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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