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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56号
【发布日期】1994-06-29
【生效日期】199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白云山风景区的通告
(穗府(1994)56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区。它对保持广州市的生态环境平衡,发展旅游事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制止各种侵害风景区的违法活动,维护全市人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整治白云山风景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白云山风景区的范围:
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德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
上述区域以界桩标志为风景区红线。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为风景区的绝对保护范围,红线外50米起至200米范围内为风景区的控制保护范围。
二、在风景区控制保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山坟)高度超过30米的,其产权人或代理人、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批准用地建设文件和有关建筑物的资料,前往清理白云山违章建筑办公室(本市麓湖路白云山护林站内。电话:3348854)进行登记,确认具体位置,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先行自查自纠。
三、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凡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一律拆除;虽经批准但属于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或自然风貌的,要限期迁出;妨碍游览活动的,要限期治理,并按规划的要求进行遮掩、改造。
四、对在1986年4月22日《广州市风景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偷葬山坟及安放骨殖、骨灰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坟主应将山坟及骨殖、骨灰物迁出。对在1984年4月22日前,殡葬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的山坟及安葬的骨殖、骨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坟主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被安葬的死亡证明书等有效证件,前往清理白云山违章建筑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作无主坟处理。
五、为加强风景区的行政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白云山建设管理处,成立白云山管理局。并授权该局为风景区的行政主管机构,对风景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驻白云山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接受其上级单位领导的同时必须接受白云山管理的领导。
六、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风景区红线范围以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首先征得白云山管理局同意之后,再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未经白云山管理局同意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局不予受理。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不得兴建新的建筑物;风景区控制保护范围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控制污染、噪音和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风景区红线外250米起至5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50米。
七、自1994年10月1日起,对风景区内的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占有风景区土地或应当实行搬迁或迁移而未按期迁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公布),专项用于风景区的建设和资源的保护。
八、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凡未经风景区行政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生火、焚香,开山挖土、采石,砍伐树木、打柴、扒松毛、铲草皮、挖树头,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训兽表演及其他经营活动。
九、在风景区绝对保护范围以内禁止下列活动:
燃放鞭炮、倾倒废弃物、殡葬、打猎、打鸟、放牧,损坏古建筑、古园山、石刻、革命遗迹、遗址等文物古迹及其它人文景观,破坏界桩、围墙、铁栏等设施,堵塞进山交通要道。
十、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风景区行政主管机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交通安全处罚的,由风景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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