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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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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省政府1986年5月21日以粤府函〔1986〕92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者,按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2.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统一按规定处理。”

  4.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5.原第二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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