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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5]145号
【发布日期】1985-12-03
【生效日期】1985-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85)145号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卷烟按计划正常流通,进一步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整顿卷烟市场,纠正我市卷烟经营中存在的多头批发、无证经营、非法转手倒卖等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4号文《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无证经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烟草属专卖品,卷烟批发业务应由市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烟草专卖管理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业。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同时向发证部门领取《烟草专卖品准购证》,凭证到指定的批发部进货。没有营业执照、准购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二、卷烟货源组织、分配和调运。卷烟是国家计划商品,由市烟草公司统一向上级公司报送计划,并负责按时按量衔接进货,统筹安排全市(包括郊区、辖县)货源。市辖区、县烟草专卖部门(或糖烟酒公司)均应按分配计划从市烟草公司进货,负责当地卷烟市场供应业务。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省(市)外购进卷烟。
凡是进口和国产卷烟,跨市、县运输或超量携带(拾条以上),进出市境均须持广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局签发的《准运证》。
三、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市烟草专卖管理局、烟草公司、工商、公安、交通、银行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整顿好卷烟市场;对经营卷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户及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全面进行登记审核。凡不符合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的,应予取缔。
四、对违反《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积极维护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以上通知,希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商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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