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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1-18
【生效日期】1992-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
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有些企业在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将企业内部职工股向企业外部扩散;有的将法人股分解给了个人;有的私下转让股份,甚至出现炒买炒卖缴款收据、认股指标的现象。这种混乱状况如不迅速制止,势必影响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部职工股只能由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职工的范围为:(一)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二)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三)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四)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二、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股份公司应向证券公司提供全体职工和股东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内部职工股以记名股权证为凭证,一人一户一证,不使用股票。已经发行给内部职工的股票或其他有规范的股权凭证,须换发为规范的股权证。股权证的格式统一由证券主管机关设计,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设防伪标记。股权证须载明有关事项,标明“限于本职工持有”字样,由职工本人签章,加盖公司股权证专用章。公司董事长应对股权证专用章的使用负责。
内部公司转为公众公司时,应将内部职工股权证换成股票,并按股票发行规定进行管理。
三、凡是股份公司增加内部职工股额,包括法人持股公司增资扩股时增加内部职工股、法人股转为内部职工股、将股息红利作为红股分派给内部职工等,须报股份制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
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
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
五、对企业违反规定发行的股权证或股票,由证券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擅自发行的股权证或股票,应一律更换为企业债券,或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退还现金。
(二)对于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颁布以前,已扩散到股份公司外部个人的内部职工股,由证券主管机关指定证券公司集中托管。股东须在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证券公司办理托管手续,不交证券公司托管的,视同放弃股东权益,其股权证不受法律保护。
集中托管的股权证,其所有者要求转让的,比照第四条意见办理。对不办过户手续的,股份公司不承认其权益。
(三)在《规范意见》颁布以后扩散到股份公司外部个人的内部职工股,应转为企业债券,或由法人按发行时的价格予以收购,转为法人股,并由股份公司按银行储蓄存款同期利率退回息金。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其股份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对一些单位通过职工集资以单位法人名义购买的股份,按如下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社团法人股,由该单位基层工会以法人名义持有。股份公司只发给一张股权证。基层工会要加强对集资的管理,只能在本单位职工内集资,并将集资职工登记造册。从股份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登记在册职工的集资所占比例分发。职工需转让其集资份额,受让者只能是本单位职工,并须经基层工会同意,按转让者原集资金额转记受让者名下,并在集资登记册上更改记名。私下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基层工会转让以单位法人名义购买的股份,按法人股转让规定办理。
(二)转为投资基金收益券。各地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基金收益券。职工集资以单位法人名义购买的股份,可按发行时的价格转换成投资基金收益券,由投资基金作为法人股持有,并按投资基金的有关办法给个人投资回报。
七、各地(不含广州、深圳市)应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1993年3月底前报省联审小组。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股份制试点资格,责令其退还所筹股金;对非法进行股权证交易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199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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