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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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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减轻农民负担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东莞市

  【发布文号】东府〔2002〕88号

  【发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2002-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东莞市减轻农民负担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2〕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减轻农民负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东莞市减轻农民负担方案

  为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根据《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对我市农民负担项目作出以下调整:

  

  一、规范收费项目

  

  (一)取消七个收费项目

  

  1、绿化费;

  2、农田水费;

  3、教育统筹费;

  4、教育费附加;

  5、定购粮款;

  6、农村义务工折款;

  7、其他收费。

  (二)改由镇区、村负担如下收费项目

  1、民兵训练费;

  2、计生统筹费。

  (三)改由镇区、村各自负担如下收费项目

  1、书报费;

  2、干部报酬;

  3、其他人员报酬。

  (四)改由市、镇区、村负担如下收费项目

  1、五保户供养统筹款;

  2、优抚统筹款;

  3、生活最低保障费。

  (五)储备粮款改由市、镇区负担

  以上五类16项合计直接减轻农民负担2169.43万元,对比2001年农民直接负担3,631.3万元,减幅率达59.7%。

  二、取消屠宰税

  2001年我市征收908万元屠宰税。取消屠宰税后,减轻农民负担908万元。

  三、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合理确定农民税收负担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我市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同时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本着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农业特产税。2001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711.6万元,税费改革后,只征收农业税,正税、附加合计为2,111.7万元,减征3,599.9万元,减幅高达63%。

  四、明确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我市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0%计征,全市合计有352万元,由市财政全额返拨给镇区,实行镇区管村用,由镇区财政部门监督各村委会使用,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增加352万元收入。

  五、实行村内事务一事一议制度

  在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举办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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