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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2002〕120号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
(深府〔2002〕120号)
(2002年7月1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对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及《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目录》、《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凡不在此次公布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之列的收费项目和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全市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物价、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4月初以来,对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留收费项目192项,收费部门46个。其中,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共131项,由中央、省驻深单位收取及我市有关单位代收缴入中央和省财政的项目43项。保留项目目录详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
二、取消收费项目40项,涉及收费部门17个,与2001年实际征收金额相比,减少14.66亿元,其中缴入中央和省财政的金额为1.3亿元。取消项目情况详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目录》。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9项,涉及收费部门6个,与2001年实际征收金额相比,降低标准后减少收费1.07亿元。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情况详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目录》。
四、国家、省规定可收取,但我市至今未实际收取(包括已发收费许可证)的其余项目,不列入上述保留(或取消)清单,列为暂缓开征项目,计有177项。此类项目今后如需开征,要严格按照新制定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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