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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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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41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并有所创新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满两年的企业可申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九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5万元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年投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

 第十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一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企业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由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人员构成报表。

  (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申报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委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参加年审。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市科委审核。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审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扣10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扣5--10分。

  (三)违反外事、人事或财税规定的,扣5--10分。

  (四)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五)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三个月扣1分。

  (六)未按时报送《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及其它考核材料或统计报表的扣2分,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8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不参加年审的企业,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吊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年度审核合格的企业,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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