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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4]38号
【发布日期】1994-10-15
【生效日期】1994-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建设珠江两岸堤防的通告
(穗府(1994)38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为确保珠江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美化珠江,依照《广州珠江两岸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整治建设市区珠江河道两岸堤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建设范围:从猎德水闸至南方面粉厂河道2公里范围内的两岸堤防(包括滩地、水面)作为首期工程。工程建设红线以广东省水电厅批准的《广州前航道治导线方案》(粤水电管字〔1994〕23号)为准。
二、由广州市水电局负责整治建设两岸堤防的设计与施工。
三、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治建设范围内的海鲜舫、构筑物及停泊船只的分期迁移和清理。
四、整治建设范围内的滩地,依法收归国有,按规定给予使用者适当的青苗补偿费。
五、整治建设范围内的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由产权者自行迁移和清理。属合法建设的,按规定给予补偿;属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不能按期执行者,必须向广州珠江两岸整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全部由产权者负责。
六、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在整治建设范围内批准停泊、建设、经营海鲜舫(店)及其它工程设施。违者,除追究审批的行政单位领导责任外,对违章占用河道的船舶或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补偿。
七、在堤防整治建设期间,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应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发布船舶航行通告。施工作业船舶迁往船舶应服从指挥,不得妨碍工程施工。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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