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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2001]186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深府[2001]186号)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植树的规定,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18岁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其他绿化任务。
对11岁到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3月植树节前,到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在编人数领取植树任务和分配植树地段。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18岁以上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并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与同级绿化委员会签订代理植树合同,并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于每年3月开始收缴,每年收缴一次,由各单位按编报人数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含持暂住证人员)编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或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六条 中央、各省驻深单位以及市属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及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七条 区属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其他待业居民、农村农民的义务植树工作及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工作,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八条 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绿化劳动,不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体制(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额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种苗,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决。
(二)在单位用地范围内开展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三)在其他区域开展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进行施工和项目管理,搞好种植、抚育和管护,严格检查验收,并会同林业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范围内的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录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工、投劳数量等。
第十四条 对义务植树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林木和造林绿化成绩显著的;
(三)在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种苗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镇原有义务植树绿化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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