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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03-28
【生效日期】2001-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200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还贷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严重,已影响了我市的对外信誉。为规范对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由市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市产业和资源优势,合理确定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制定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并做好贷款项目立项的有关审批工作。
(二)市财政局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参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审核项目的还贷能力,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债务管理,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偿还债务。
(三)各有关部门和转贷机构要积极配合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逐步完善和健康发展。
二、建立机制,完善管理。
(一)建立外国政府贷款情况反馈和统计通报制度。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我市外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穗财经〔2000〕502号)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外债情况,以便全面掌握我市总体债务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因实行联营、兼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而发生产权变更或变更法定债务人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市财政部门和转贷机构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贷款国的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上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落实新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与转贷机构签定新的转贷协议,以确保对外还贷。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贷责任。
(三)项目单位选择转贷机构及招标代理公司,必须经市财政局预审同意(贷款国指定的除外)。对转贷机构的选择,要以财政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吸收少数具备条件的其它商业银行参加,实行适度的竞争。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确定,应从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中,通过竞争择优选定。
(四)凡需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财政担保的项目,其项目的招标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财政部门代表。
三、落实措施,按时还贷。
(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效益。项目单位应通过改善自身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来实现扭亏、减亏、增盈,从而逐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还能力,最终实现以利还贷。
(二)高度重视防范汇率风险。项目单位应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动向,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避外债的汇率风险,减轻还贷压力。
(三)落实还贷措施,保证按时还贷。按时还贷是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对外声誉。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借款单位必须增强还贷意识,防止重借轻还的不良倾向,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借款单位应按贷款协议所定的还贷计划,落实还贷资金,认真履行还款责任。为更好地解决还贷问题,我市对拖欠到期债务催收无效的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向全市通报,并暂缓该地区或主管部门新的借款项目的审批;所拖欠的贷款将从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市计委安排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或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中抵扣,直接用于还贷;对有国有资产收益返还的项目单位,其所拖欠的贷款将从国有资产收益返还资金中抵扣,直接用于还贷;将偿还外债状况作为考核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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