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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46号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
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46号)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二000年四月修订)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主办单位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省军区申报。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的奖项,《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四)举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奖项,或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在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向省政府申报。
(五)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项目、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奖品及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织方案等。
三、奖励表彰事项审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
(二)以省政府名义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举办有固定周期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它临时性一次性奖励表彰,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分管副省长报常务副省长审批,必要时,报省长审批。
四、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一)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外,下列奖励表彰事项不予批准:
1.各类达标评比;
2.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
3.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
4.粤办发〔2000〕5号文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
(二)国务院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奖励表彰活动,省政府一般不举办相应的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
(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各部门原则上不召开行业性专项表彰会议,表彰采用通报形式进行。
五、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以“广东省”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三)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奖品由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样式和规格,并负责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编号和存档。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六、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办;行业性常规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举行一次;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
(二)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合理确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
七、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及奖励标准
(一)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向省政府请款。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行业性专项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品(不含奖牌、证书等)或奖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3年以上表彰一次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八、其它事项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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