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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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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3〕28号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2003-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二等乙级以上

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3〕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精神,完善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政府《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企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比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穗文〔2001〕6号)执行。市属单位的由本单位按每人5��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医疗统筹金,市财政另补贴1万元,统筹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如单位被撤销、破产、歇业的下岗人员,其医疗统筹的费用也按上述做法,由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主体负责解决,并按照《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和市公医办、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市医办〔2001〕2号)管理和使用。今后企业新增加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此办法执行。

  二、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失业的市属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医疗统筹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具体办理程序为:持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失业证》连同一张小一寸近照,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孤老烈属、在乡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医疗仍按原办法解决,待新的政策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属企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证的领取,由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主体凭缴费回单,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小一寸近照一张,统一到市公医管理部门办理。

  五、市属企业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处级干部医疗待遇统筹管理。如享受厅(局)级待遇的,需由上级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后按厅(局)级医疗待遇办理。

  六、市属企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医疗统筹,从2003年6月开始登记、缴费,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上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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