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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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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75号

  【发布日期】1998-09-17

  【生效日期】1998-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7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

  (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额的计算办法如下:

  1.回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

  =2/3×(拆迁住宅面积×2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元/平方米)×(拆迁期月数+过渡期月数)+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2.永迁地块拆迁监控资金

  =作价补偿费

  =1/3×(拆迁住宅面积×4000元/平方米+拆迁非住宅面积×8000元/平方米)

  (三)在实行拆迁资金监控制度前已核发拆迁公告而尚未完成拆迁,或已完成拆迁但回迁房未交付使用的地块,也要参照上述办法限期设立监控资金专户。

 二、严格拆迁审批。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在申请拆迁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上条规定建立拆迁监控资金专户。

  (二)拆迁人必须有专门的拆迁机构或委托专业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员按每人完成15户的标准配备。

  (三)拆迁人在拆、在建的项目,没有逾期拆迁、严重拖欠临迁费、拆而不建的行为,没有逾期交付回迁房和其他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肃处理拖欠临迁费问题。

  (一)责成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具结承诺,制定还款计划,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清还欠款。

  (二)拆迁人拖欠临迁费,不制定还款计划或不按计划清还欠款,所拖欠的临迁费从其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支付。

  (三)对严重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登报曝光。

  (四)对拖欠临迁费的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一地块的合作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并负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

  (五)市拆迁主管部门可引导、组织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制拆迁人限期清还欠款。

 四、妥善解决未正常开发地块的拆迁问题。

  (一)对超过《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尚未开始拆迁的地块,一律不批准延期,并坚决予以收回,作为市政府的储备土地,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招标出让。

  (二)对已迁出部门居民而不能如期完成拆迁的地块,在拆迁人重新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设立拆迁监控资金专户后,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可批准延期;不批准延期或在延期内仍不能完成拆迁的,予以收回,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组织拆迁,进行“三通一平”成为熟地后招标拍卖,所需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垫付。

  (三)对已拆平但逾期未建的地块,由市政府有计划收回,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地价和补偿被拆迁人的合理费用(包括临迁费、回迁逾期罚款、滞纳金等)后,剩余部分退还原用地单位。

  (四)近期不能建设的闲置地块,视不同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兴建临时商铺、停车场,或改造成绿地。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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