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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计生[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2001-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
《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年3月14日深计生〔2001〕25号)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计生部门在执行时应从优质服务出发,切实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的办证程序。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
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一)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凭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女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领取一式二份《申请生育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参加女方户籍地婚育学校的学习。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没有单位的分别交夫妻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审核。申请人应向村(居)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男方是港、澳、台、外国居民的,需提供当地出具的有效的婚姻情况证明)、女方孕检证明、婚育学校学习证书。对资料齐全的,村(居)委应即时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及上项规定证明材料原件(备复印件一套)、女方一寸照片三张,到女方户籍地街道(镇)计生部门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镇(街道)计生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在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应及时签发生育服务证,最长不能超过15日;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一)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9条第2项至第5项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女方户籍地村(居)委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在怀孕四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没有单位的分别交夫妻双方户籍地的村(居)委审核。
申请人到村(居)委初审时提供第1条第2项规定的证明材料(除不孕症收养后怀孕外,其它申请人不必提供婚育学校学习证书),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再婚夫妻要求生育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的应提供丧偶证明等。
2.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供区以上医院的原不孕症诊断证明书及现怀孕诊断证明书和《收养证》。
3.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4.矿山井下、海洋水下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单位所属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村(居)委对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审批表》及上项规定证明材料(备复印件一套)到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镇(街道)计考部门接到《审批表》后签署意见,报区计生办(局)审批。区计生办(局)批准生育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应在返回意见后及时签发《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对不孕症收养后怀孕的,应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签发生育服务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签发《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五)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9条第6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采取集中审批的办法。申请人根据女方户籍地村委张榜公布的同意生育二孩名单,带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女方孕检证明向村委领取《申请生育审批表》(《申请表》)。女方户籍地镇计生办审核后发给《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
(六)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和申请生育二孩程序按《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规定执行,申请表仍使用《独生子女病残儿申请生二孩鉴定申批表》。
(七)申请人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之前持《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婚育学校学习证书和女方照片一张,到镇(街道)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三、男方常住户口到深圳,女方常住户口到外省,因特殊情况需在深圳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小孩出生后要求随父入户的,可按一孩申请程序申请,除提供第1条第2项规定的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女方在户籍地期间婚姻、生育情况及生育证申领情况证明。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15日内签署意见,报区计生办(局)审批。区计生办(局)应在接到《申请表》后3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返回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同意发证的,镇(街道)在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签发一孩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
四、本省户籍持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期间户口迁入深圳的(包括宝安、龙岗两区蓝印户口转红印户口、深圳市内区与区间的户口迁移),可持原发证机构办理的《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孕检证明到镇(街道)计生办换发生育服务证。
外省籍持一孩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期间户口迁入深圳的(包括蓝印户口转红印户口),应持生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女方孕检证明到镇(街道)计生部门换发生育服务证。持二孩生育证明的外省籍已婚育龄妇女,在户口迁入时未生育的,应到户口迁入地村(居)委领取《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重新进行申请。原户籍地所发生育证明一律无效。
属独生子女病残儿申请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深圳时未生育者,不论是本省籍或外省籍,均应按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五、生育服务证的申请材料及换发生育服务证的材料由镇(街道)计生部门存档。独生子女病残儿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原件由市、区计生部门存档,本人留存1份,镇(街道)、村(居)委复印审批表的封面、第1页、第4页存档。一孩申请表由镇(街道)和村(居)委各保存1份;二孩审批表由区、镇(街道)、村(居)委各保存1份,发证机构应将审批表复印一份加盖公章交申请人作新生儿入户时使用。镇(街道)计生办每月将《申请表》、《审批表》反馈给村(居)委。镇(街道)和村(居)委应将生育服务证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
六、生育服务证的有关文书按省、市规定的式样由区计生办(局)统一印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式样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要求,由区计生办(局)统一刻制。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指标的审核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登记工作。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委应将生育文书存根和证明材料等资料按年度分类建档保存。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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