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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1-02
【生效日期】1998-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无线寻呼服务收费和改频入网业务管理办法 一、无线寻呼服务收费管理
(一)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粤价〔1997〕157号)的收费标准。将机价、月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分类、明码标价,不得以总价的形式推广业务,不得随意降价招秤用户,不得采取赠、免服务费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用户在使用期内要求终止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凭用户使用征退还剩余的服务费(对经营单位违规赠、免的服务费一并计算)。
(三)对具有跨省联网和省内联网漫游服务功能的寻呼台,应当标明具体的联网漫游范围及已开通的联网寻呼的城市名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禁止各种形式的免费送机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进货价)进行销售,不得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五)经营单位要求以优惠机价开展无线寻呼机促销活动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保证其内容合法、真实,并报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刊播。
二、无线寻呼改频入网业务管理
(一)改频点的设置
每个经营单位在设有寻呼台的城市只能设置一个办理改频入网服务的业务点。改频入网服务业务点必须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核发“无线寻呼改频入网业务点”牌,实行挂牌服务。除此之外,其它所有营业点和寻呼机代销点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改频入网业务。
(二)改频入网服务业务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线寻呼经营单位的营业部;
2、必须有改频专用仪表(如改码器等)、通用仪表(如信号源、示波器、频率计、高频毫伏表等),并具有计量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必须有改频屏蔽间;
4、必须有经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寻呼维修专业人员。
(三)办理改频入网服务规定
1、受理改频入网服务时必须凭用户提供的购机发票或有效证明、用户和经办人身份证,填写改频入网服务卡,记录在档;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改频费和预收服务费,营业部须出具正规发票。对手续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用户自备机,不得予以办理改频入网。
2、经改频后的寻呼机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免费保修半年(人为损坏的除外)。
3、任何单位不得以减免改频入网费、服务费的手段招徕用户。
4、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无线寻呼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管理
(一)对经营单位和代销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寻呼单位对所委托的代销点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义务,如代销点违反本办法,除对代销点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经营单位的连带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所有无线寻呼经营单位。
五、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6日起执行。
广东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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