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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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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严 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函[2000]465号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格遵守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府函〔2000〕465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祖国后,我省各地、各部门与港澳之间的官方往来日益密切,对于促进粤港澳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合作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近期个别地方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交往,这是违反中央有关规定的。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内地与港澳之间官方往来事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特重申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中央规定,严格按中央要求处理涉港澳事务。处理与香港、澳门特区的官方、半官方往来事宜,特别是涉及与特区政府商谈签订协议和建立合作关系等事宜,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与特区政府部门发生联系。涉及重要和敏感的政治领域方面的交往更要严格管理,必须及时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不能轻易对外表态。

 二、省港澳工作领导小组是我省统管涉港澳工作的专职机构,该领导小组下设的粤港澳边境事务联络办公室和粤港合作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负责处理粤港澳边境事务和我省与港澳官方、半官方交往的协调、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办理粤港合作、粤澳合作所涉及的有关事务。我省各地、各部门与香港和澳门特区的官方、半官方交往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通过规定渠道进行联系。

  (一)有关邀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来访或访问港澳时要求拜访、会见等事宜,各地、各部门应按规定报省外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粤港澳官方往来,如属一般性业务,人员为副厅级以下且按规定又须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边境事务办审核后呈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审批,报领导小组组长备案。人员为副厅(含副厅)以上,或内容涉及重大事务的,如签定协议或涉及敏感事项,由边境事务办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按程序上报。

  (三)粤港澳半官方往来,内容纯属一般性的,无需两地政府间协商决定的经济、科技、文教、环保、卫生、体育和学术交流等问题,仍按原有程序,由边境事务办负责审批;如涉及重要内容和其他敏感问题,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四)通过粤港、粤澳边境联络渠道安排的、当天往返的相关活动,由边境事务办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加大归口管理涉港澳事务的工作力度,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的监督和检查,与中央总体部署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粤港、粤澳交往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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