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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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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145号

  【发布日期】2001-10-27

  【生效日期】2001-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1年10月27日深府〔2001〕145号)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是人类进步的象征。我们迎来的21世纪是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新时代。为此,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从更高的视野规划妇女发展。要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挖掘蕴藏在各行业广大妇女中的智慧、才能,让妇女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与男性共同分享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成果,携手共创深圳的美好明天。

  1996年,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市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五年来,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九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妇女就业领域得到扩展;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有所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差距缩小;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改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但受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等的影响和制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需进一步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深圳妇女在就业、参政、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还需要进一步实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存在的种种歧视妇女的现象需要进一步消除。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仍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01-2010年,是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圳妇女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使我市妇女发展与全国妇女发展和深圳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经验,以《“九五”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结合深圳妇女发展的特点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规划》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基础,以男女平等、和谐、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高女性整体的综合发展能力和培养高素质的妇女群体为目标,将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21世纪前十年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

  《规划》根据深圳的特点,将流动人口女性纳入规划范畴,体现了21世纪人类“平等”发展的思想。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从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获得终身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实现妇女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参与经济

  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资源与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

  3.改善女性就业岗位结构,逐步提高女性在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等领域的比例和整体就业层次。

  4.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责任,进一步为女性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创造条件。

  --到2005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9%。

  5.保证女性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五期保护的权利。

  6.抑制贫困女性化,进一步缩小收入的性别差异。

  7.不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率。

  --到2005年,在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85%以上;到2010年达到90%。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男女平等就业的情况,开通热线电话,聘请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舆论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调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女性禁忌从事的工种外,同等条件下,切实保证男女同等就业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在招聘广告中出现性别歧视。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在新兴的行业中为女性创造就业机会,在社区服务中发挥妇女的优势,在高新技术领域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兴办私营、个体企业。

  4.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就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人口(在职及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使更多的女性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为女性劳动性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从外地招收劳务女工时,逐步提高对其职业技能和文化的要求。

  5.努力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生育保险项目,切实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

  6.将女职工“五期”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加强对外来劳务女工“五期”保护的宣传,加大对非国有企业女职工“五期”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接受来信来访,投诉结案率达90%。

  7.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失业、边远贫困地区、单亲家庭、长期生病等贫困妇女的生存条件,完善对贫困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防止贫困群体“女性化”的倾向。

  8.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女性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劳务女工收入情况的监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外来劳务女工收入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9.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接受残疾人就业,不断扩大残疾人的就业基地,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参与管理

  良好的社会管理需要男女两性共同参与、优势互补。未来十年,要逐步扩大妇女参政议政的范围,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和能力。

  (一)主要目标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及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

  2.提高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

  3.提高女性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

  --市、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市、区党政工作部门50%以上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

  --逐步提高局、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比例,45岁以下局级和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4.提高干部队伍中女性的比例。

  --逐年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中女性比例,到2010年党政机关干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

  --事业单位中女干部的比例要继续保持在50%以上。

  --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5%和20%。

  --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5.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内女职工的比例相对应。

  (二)策略措施

  1.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党政部门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定,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市、区、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的实现。

  3.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中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女性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促进杰出女性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

  4.在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时,必须落实女干部配备比例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5.在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要采取组织选配的办法,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

  6.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妇联共同参与的培养女干部联席会议制度,重视妇联组织在推荐女性人才和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女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同时通过干部交流、轮岗锻炼,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

  8.鼓励和推动女性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证女性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代会主任要进入居(村)民委员会。

  9.逐步提高党政机关调入干部及接收应届毕业生中女性的比例,未来十年党政机关新增干部中女性比例要逐年递增。

  10.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和推选时,要确定两性合理的比例;在选举和按界别推选时,根据所确定的比例要求,进行选举和推选。

  11.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的合理比例。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层、管理层中女性比例。

 三、提高素质

  营造有利于提高妇女教育程度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各层次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各层次女性基础教育程度,继续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成果,提高高等教育女生在校比例。

  --到2005年,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2年,70%以上新增女性劳动力平均预期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15年;到2010年女性受教育年限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进一步改善高新技术学科领域的性别结构,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积极培养使用女性专业人才。

  3.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

  --保证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到2005年女性劳动人口继续教育率不低于60%;到2010年不低于80%。

  --增强城镇和农村妇女的法律观念,提高文化水平,到2005年,50岁以下女性中40%以上要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到2010年培训面要达到60%以上。

  --逐步对外来劳务女工进行再社会化的培训。

  --免费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到2005年培训面不低于85%;到2010年不低于90%。

  4.提高妇女的现代科学意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妇女的特殊作用。

  (二)策略措施

  1.市人才发展战略要体制性别平等观念,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把女性终身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市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提出的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要求,将女性素质教育贯穿在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中,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女性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能力。

  3.确保男女享有同等的终身教育机会,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女性参加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增加女性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和培训进修的机会。

  4.充分发挥基层妇女学校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以多种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女性参加文化、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防止和杜绝复盲现象的发生。

  5.完善和实施对外来劳务女工的“再社会化”培训,将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城市生活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深圳市民行为规范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企业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将外来劳务女工的再社会化培训作为深圳市民基本素质教育的内容,并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6.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依托,做好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7.对妇女进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愚昧落后思想的侵蚀,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妇女,移风易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

 四、增进健康

  妇女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性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到2005年达到77.5岁;到2010年达到78.5岁。

  --提高妇女病普查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普查率达到30%;到2010年要高于30%。

  --逐步将女职工妇科检查纳入年度体检内容,到2005年参检单位达到50%;到2010年达到80%。

  --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99%;到2010年不低于99.2%。

  --开展对青少年、中老年、残疾妇女等群体的特殊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2.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3.减少女性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女性戒毒巩固率。

  4.提高女性的生殖健康水平。

  --提高生殖保健及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不低于85%;到2010年不低于90%。

  --扩大孕产妇保健管理覆盖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不低于94%;到2010年不低于96%。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控制在15/10万以下;到2010年控制在13/10万以下。

  --控制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不高于1‰,到2010年要控制在0.9‰。

  --提高综合避孕节育率和避孕有效率,降低人工流产率。到2005年已婚夫妇避孕节育率提高到90%,避孕有效率提高到95%;到2010年继续保持前五年水平。

  5.提高女性的心理健康水平。

  6.增强女性的健身意识,提高女性的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保健地方法规及政策。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镇及社区的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为女性提供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女性青春期生理及心理卫生的研究和保健工作。

  4.建立妇女“围绝经期”保健体系和保健工作指导中心,通过市、区、镇医院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成网络,负责定期对中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及本社区流动人口妇女进行综合系统的卫生保健服务。

  5.在女性集中的工作场所,设立冲洗室,保障女性生理卫生的健康。

  6.加强对女性的生殖保健工作,开展性卫生、性伦理教育,倡导安全、卫生、负责的性生活,逐步降低人工流产率;大力宣传和普及防治及自我防范艾滋病的知识,加强对采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7.通过社区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女性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8.健全和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网络,2003年建成一所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形成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六个区建成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形成各区的业务指导分中心;在街道和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善基层妇幼保健组织。

  9.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大力开展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10.推行男女共同参与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1.加强对女性心理健康的研究,成立“深圳女性心理健康专业指导培训中心”和“深圳女性心理危机干预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女性心理咨询网络,开设女性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对女性的心理困扰及时进行疏导。

  12.加强女性体育锻炼方式的研究与宣传,积极开展女性体育活动,保证男女享有同等参与社交及文体活动的机会。在老住宅区改造及新区规划中,在社区增加适合家庭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场地,关注女性参与文体活动的要求,增加适合女性参与的活动场所。

  13.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管,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取缔未经批准的接生单位,严厉打击地下接生。

  14.设立生育救济金,帮助贫困家庭孕产妇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有选择地设立低收费分娩医院,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五、依法维权

  完善地方立法和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女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主要目标

  1.在地方的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体系,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项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率。

  3.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女性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预防和降低强迫、引诱、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案件、拐卖妇女案件、强奸妇女案件、伤害、杀害妇女案件以及其它严重侵害妇女案件的发案率,提高各类案件的破案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4.保障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保证女性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租住、购买安居房的权利。

  --农村女性(包括出嫁女和招郎女)享有与居住地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

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

  5.预防和遏制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6.畅通妇女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保护妇女的诉讼权利。

  (二)策略措施

  1.对司法、执法人员进行性别意识培训,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将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深圳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提高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女性自我保护能力。

  2.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完善深圳现行的安居房政策。

  3.区、镇政府对所辖地有关宅基地分配、年终分红等是否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考核干部落实国家政策的内容之中。

  4.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5.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弱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6.充分发挥女性特邀陪审员的作用,保障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7.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立妇女庇护场所,对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及时给予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援助。逐步在社区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网,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正在筹建的“城市应急监控与指挥中心”的工作范畴;公安部门和社区管理部门要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工作。

  8.在工作和各种公共场所提倡尊重女性的社会风气,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

  9.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体系,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执法部门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六、优化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优化社会环境,充分改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使女性在和谐的氛围中更好地承担起家庭与社会的责任。

  (一)主要目标

  1.增强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创造有利于女性全面发展的舆论环境。

  --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各类人群中的知晓率。

  --对媒体编采人员及教育工作者进行“性别意识”培训,到2005年培训面达80%;到2010年达98%。

  2.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创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

  --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增加女性可自我支配的时间。

  --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减轻女性家务负担。

  --提倡夫妻共同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

  3.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女性的特殊需要。

  --增加公共场所中女厕所的数量并设立母婴间。

  4.提高女性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女性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5.政府加大对妇女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妇女研究机构、援助中心、妇女培训机构。

  (二)策略措施

  1.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精神贯穿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并列入大、中、小学基本常识教育的内容,以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2.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等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各级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中;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文化宣传及教育部门要将“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内容。

  3.在审核文艺作品和广告时纳入性别意识,禁止在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出现有辱女性人格、女性形象的内容。

  4.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扩大女厕所的面积,增加女厕所的蹲位,增设母婴间;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

  5.提高女性的环保意识,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在女性中的普及率。引导女性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支持以女性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

  6.号召女性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扩大志愿者服务工作范围,在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网络,逐步建立居民间互助的社区服务机制。

  7.鼓励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使女性有更多的时间用于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8.提倡“对家庭尽责,对工作尽职”的社会风气,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子女抚养与教育等责任,在家庭中倡导民主、平等、和睦的生活方式。

  9.深化“家庭美德”建设及“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推行“家庭文明”工程,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的文明。

  10.设立专项经费,鼓励、资助社会各界开展妇女问题研究。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二)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规划》的实施。

  (三)深圳市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分解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本部门或系统的“十五”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分性别统计纳入各自的年度统计和常规检查。

  (四)各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将妇女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管理,把《规划》落实情况纳入主管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中。

  --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必须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逐步增加妇女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本《规划》的实施。

  (五)广泛发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妇女发展理论研究,奖励、推广科研成果。

  (六)坚持分类指导,抓好示范,总结经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本《规划》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

  (七)注意发挥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实施本《规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将对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加大对《规划》的宣传,积极配合本《规划》的实施。

  (八)在完善政府自身监督的同时,接受人大、政协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监测评估

  (一)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地评估《规划》中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制定监测评估的指导与培训制度,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妇女发展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邀请各方面专家成立监测评估专家组,每年由专家组负责检查、评估各单位的达标情况,五年进行中期评估,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调整《规划》的目标和指标体系。

  --专家组根据《规划》对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审和分析,开展阶段性评估,每年提交年度评估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措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评估结果,对没有达标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市统计局牵头成立统计组,根据《规划》的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统计系统,建立妇女数据库;每年定期收集和统计分析各单位和部门有关指标的发展数据,作出量化分析,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统计报告。

  (三)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指标的监测数据,并对本单位或部门有关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没有达标的指标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本《规划》的各项指标如期实现。

  本《规划》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传承者,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直接影响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在新世纪,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将越来越集中体现为知识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口素质,必须从儿童抓起。  

  “九五”期间,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儿童发展“九五”规划》。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十项主要目标全面达标,我市荣获“全国儿童工作先进城市标兵”称号。

  儿童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日渐雄厚。九十年代,深圳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5.5%,2000年达到16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6万元,用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支出比重超过10%,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名列前茅,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儿童生存环境日趋优化。我市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全方位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绿化覆盖率达到45%,人均公共绿地达到了14平方米,各项环境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荣获国际“花园城市”的称号。

  儿童健康水平日益提高。至2000年底,我市婴儿死亡率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5.99‰和7.48‰,已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全市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97.94%,7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92.5%,儿童营养不良已降至1.4%。我市的爱婴行动以“中国的典范、世界的典范”通过了国家和国际卫生组织的评估,荣获全国“爱婴城市”称号。

  儿童教育优先发展。高质量“普九”进一步巩固,基本普及高中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和初中入学率均达到100%,6岁儿童入学已全面实现;小学辍学率已连续五年为0;全市各类家长学校办校率和家长受教育率均达到了98%;全市智残、视残、聋哑儿童入学率平均达到99%以上,居全国前列。90%以上的中小学实验室和常规教育设备建设、电教设备配置超过了国家标准。

  儿童权益得到保障。在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控制青少年犯罪等方面成绩显著。全市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率低于全省平均值;公安部门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22件,解救儿童260人,有效打击了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成立了市、区两级“少年法庭”和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深圳儿童事业发展仍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制定科学、可行的儿童发展规划,确保在新世纪更好地推动深圳儿童事业发展,已迫在眉睫。为此,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根据深圳特点,将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深圳儿童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范畴,体现了所有儿童共同发展的理念。

  《规划》在总结实施《“九五”规划》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实用、承上启下、持续发展、操作性强”的编制原则,确立了未来10年深圳市儿童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系统地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10年我市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策略措施和具体指标。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优化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困境儿童,使所有儿童享有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社会的权利,实现儿童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网络,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全程系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保健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一)主要目标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全面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加强儿童保健教育

  (二)策略措施

  1.贯彻有关保障孕产妇、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维护孕产妇、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医疗保健机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到2005年和2010年,妇幼保健经费分别占卫生事业经费的7.0%和8.0%。

  3.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医疗保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孕产妇、儿童提供优质服务。

  4.加强优生科学研究。完善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加强产前诊断,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逐步增加筛查项目,扩大筛查覆盖面,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5.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的管理。大力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分级管理办法》,出台有效的管理细则,加强高危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健全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会诊、转诊系统,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

  6.提高孕产妇、儿童卫生保健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要优先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满足广大妇女和儿童(含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需求。

  7.进一步加强常规免疫管理。加强冷链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接种时保证“一人、一苗、一针”。

  8.采用有利于儿童健康的医疗保健技术。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母乳喂养、口服补液、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技术。加强对儿童健康危害较大疾病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预防儿童铅中毒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9.改善儿童营养健康状况,提高儿童营养质量。继续开展爱婴行动,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和安全管理,提倡母乳喂养和婴幼儿科学喂养;推广科学配餐,托幼机构实行每周带量食谱,中小学校逐步推广均衡营养餐,减少营养缺乏和过剩现象。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重视儿童营养健康。

  10.重视儿童五官保健。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口腔保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健计划,降低儿童弱视、斜视、屈光不正、口腔疾病的发生率。

  1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儿童出售香烟和含酒精饮料。在公共场所和烟酒经营部门设立明显警示牌,并出台相关措施,严厉处罚违规经营者。

  12.预防未成年人吸毒。教育儿童热爱生命,远离毒品。严厉打击向儿童兜售毒品、引诱儿童吸毒的犯罪行为。

  13.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性病、艾滋病、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健全检查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性病、艾滋病、肺结核病的蔓延。

  14.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全面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孕产妇、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设施的能力。

  15.重视儿童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抓好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和配备,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以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等服务。

  16.加快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健康服务网络,提供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三)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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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标时间 │ 2005年 │ 2010年 ┃

┃序号│目标、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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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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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医学检查率(%)             │≥99  │≥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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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80  │≥85  ┃

┠──┼─────────────────────┼────┼────┨

┃(3) │肉眼可见出生缺陷发病率(‰)        │≤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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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            │≤4   │≤3   ┃

┠──┼─────────────────────┼────┼────┨

┃2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    │    ┃

┠──┼─────────────────────┼────┼────┨

┃(5)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15  │≤13  ┃

┠──┼─────────────────────┼────┼────┨

┃(6)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            │≥95  │≥96  ┃

┠──┼─────────────────────┼────┼────┨

┃(7)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99   │>99   ┃

┠──┼─────────────────────┼────┼────┨

┃(8) │孕产妇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   │8    │12   ┃

┠──┼─────────────────────┼────┼────┨

┃3  │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    ┃

┠──┼─────────────────────┼────┼────┨

┃(9) │婴儿死亡率(‰)              │≤9   │≤8   ┃

┠──┼─────────────────────┼────┼────┨

┃(10)│新生儿窒息死亡率(‰)           │≤1.2  │≤1.0  ┃

┠──┼─────────────────────┼────┼────┨

┃(11)│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至   │≤1   │≤0.8  ┃

┠──┼─────────────────────┼────┼────┨

┃(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4  │≤13  ┃

┠──┼─────────────────────┼────┼────┨

┃(13)│5岁以下儿童肺炎死亡率(‰)         │≤1   │≤0.8  ┃

┠──┼─────────────────────┼────┼────┨

┃(14)│5岁以下儿童腹泻死亡率(‰)         │≤0.2  │≤0.15 ┃

┠──┼─────────────────────┼────┼────┨

┃4  │全面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    │    ┃

┠──┼─────────────────────┼────┼────┨

┃(1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1.2  │≤1.0  ┃

┠──┼─────────────────────┼────┼────┨

┃(16)│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      │≥80  │≥90  ┃

┠──┼─────────────────────┼────┼────┨

┃(17)│4-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         │85   │≥90  ┃

┠──┼─────────────────────┼────┼────┨

┃(18)│合格碘盐食用率(%)             │99.5  │100   ┃

┠──┼─────────────────────┼────┼────┨

┃5  │加强儿童保健教育             │    │    ┃

┠──┼─────────────────────┼────┼────┨

┃(19)│儿童保健覆盖率(%)             │≥90  │≥95  ┃

┠──┼─────────────────────┼────┼────┨

┃(20)│常规免疫全程接种率(以镇、街道办为单位%)  │≥95  │≥99  ┃

┠──┼─────────────────────┼────┼────┨

┃(21)│幼儿园口腔保健率(%)            │≥80  │≥85  ┃

┠──┼─────────────────────┼────┼────┨

┃(22)│中小学生龋齿填充率(%)           │≥80  │≥85  ┃

┠──┼────────────────┬────┼────┼────┨

┃  │                │小学  │4    │5    ┃

┃(23)│视力低下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

┃  │                │初中  │3    │4    ┃

┃  │                ├────┼────┼────┨

┃  │                │高中  │2    │3    ┃

┠──┼────────────────┴────┼────┼────┨

┃(24)│儿童健康知识知晓率(%)           │85   │95   ┃

┠──┼─────────────────────┼────┼────┨

┃(25)│中学生青春期受教育率(%)          │100   │100   ┃

┠──┼─────────────────────┼────┼────┨

┃(26)│市、区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个)      │≥7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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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儿童与教育

  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跨世纪人才为目标,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构建儿童素质教育体系,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全面提高儿童教育素质。

  (一)主要目标

  --普及学前教育

  --高质量普及12年教育

  --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加快教育立法,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教进程,增加全社会教育法制观念,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2.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3.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投入“三个增长”。逐年提高财政教育投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4.扩大教育规模,满足学位需求。在城市规划布局中,优先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新校建设步伐,制定有关政策,完善流动儿童就学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学前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检查、评估,办好示范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6.加大基础教育结构调整力度。实行初、高中分离办学,试办普教、职教双通道的综合高中和九年一贯制的示范学校。全面普及高中,增加优质高中学位,提高办学质量。

  7.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学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办学。

  8.实行“联体办学”,实现社区教育资源共享。利用名校的辐射作用,采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模式,带动提高社区内学校、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使所有儿童享有优质教育服务。

  9.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实施《深圳市中小学现代化建设基本标准》,新建学校一律按照标准建设,至2005年,现有公办学校力争全部达标。

  10.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尽快建成深圳教育网络平台和远程教育系统。

  11.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对教育教学的指导作用。

  12.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把课程改革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构建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突出科学、法治和人文精神的地方课程和学校(园)课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有深圳特色的课程体系。

  13.构建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儿童全面素质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制度,推动素质教育整体目标的实现。

  14.加强学校(园)的体育工作。学校要创造条件,为儿童提供必要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场地,组织开展多样化的体育活动,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锻炼时间。制定有效措施,提高学生体育达标率。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校(园)长公开选拔和任用等制度,提高现有中小学(园)长和教师的学历层次,建立以教育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为重点的考核制度。

  16.加大家庭教育工作力度。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加强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创建一批示范性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互动作用;建立市、区两级社区儿童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为儿童和家长提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7.完善扶贫助学制度,保障困难家庭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18.发展特殊教育。建设布局合理的特殊教育机构,保障残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设立社区学前特殊儿童服务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19.加强校园内活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校园内活动设施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学校和社区活动设施的互补作用,实现资源共享。

  (三)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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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标时间 │ 2005年    │ 2010年    ┃

┃序号│目标、指标          │       │       ┃

┠──┼───────────────┼───────┼───────┨

┃1  │普及学前教育         │       │       ┃

┠──┼───────────────┼───────┼───────┨

┃(1) │学前儿童入园率(%)       │98      │>98      ┃

┠──┼───────────────┼───────┼───────┨

┃2  │高质量普及12年教育      │       │       ┃

┠──┼───────────────┼───────┼───────┨

┃(2) │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     │100      │100      ┃

┠──┼───────────────┼───────┼───────┨

┃(3)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    │100      │100      ┃

┠──┼───────────────┼───────┼───────┨

┃(4) │小学适龄儿童辍学率(%)     │0.5      │0.3      ┃

┠──┼───────────────┼───────┼───────┨

┃(5) │初中入学率(%)         │100      │100      ┃

┠──┼───────────────┼───────┼───────┨

┃(6) │初中辍学率(%)         │1       │<1      ┃

┠──┼───────────────┼───────┼───────┨

┃(7) │高中教育普及率(%)       │98      │>98      ┃

┠──┼───────────────┼───────┼───────┨

┃(8) │高中阶段入学率(%)       │98      │>98      ┃

┠──┼───────────────┼───────┼───────┨

┃(9) │高中阶段辍学率(%)       │<2      │<1.5     ┃

┠──┼───────────────┼───────┼───────┨

┃(10)│残障儿童入学率(%)       │96      │98      ┃

┠──┼───────────────┼───────┼───────┨

┃3  │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     │       │       ┃

┠──┼────────────┬──┼───────┼───────┨

┃  │            │幼儿│15%达到市一级 │20%达到市一级 ┃

┃  │            │园 │3%达到省一级 │5%达到省一级 ┃

┃(11)│校(园)办学水平    ├──┼───────┼───────┨

┃  │            │中小│20%达到市一级 │30%达到市一级 ┃

┃  │            │学 │15%达到省一级 │20%达到省一级 ┃

┠──┼────────────┼──┼───────┼───────┨

┃  │            │小学│90      │>90      ┃

┃(12)│学生德育教育考核优秀率 ├──┼───────┼───────┨

┃  │(%)           │中学│80      │>80      ┃

┠──┼────────────┼──┼───────┼───────┨

┃  │            │小学│90      │>90      ┃

┃(13)│学生体育达标率(%)    ├──┼───────┼───────┨

┃  │            │中学│95      │>95      ┃

┠──┼────────────┴──┼───────┼───────┨

┃(14)│幼儿园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 │95      │>95      ┃

┃  │(%)              │       │       ┃

┠──┼───────────────┼───────┼───────┨

┃(15)│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 │95      │98      ┃

┃  │(%)              │       │       ┃

┠──┼───────────────┼───────┼───────┨

┃4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       │       ┃

┠──┼───────────────┼───────┼───────┨

┃(16)│市、区两级社区儿童家庭教育指导│30      │50      ┃

┃  │机构建立率(%)         │       │       ┃

┠──┼───────────────┼───────┼───────┨

┃(17)│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 │96      │98      ┃

┠──┼───────────────┼───────┼───────┨

┃(18)│家长学校达标率(%)       │90      │95      ┃

┠──┼───────────────┼───────┼───────┨

┃(19)│市级示范性家长学校(所)    │10      │15      ┃

┠──┼───────────┬───┼───────┼───────┨

┃  │           │0-3岁 │90      │95      ┃

┃  │           ├───┼───────┼───────┨

┃  │儿童家长家教知识知晓率│幼儿园│98      │>98      ┃

┃(20)│(%)          ├───┼───────┼───────┨

┃  │           │小学 │98      │>98      ┃

┃  │           ├───┼───────┼───────┨

┃  │           │中学 │95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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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完善儿童自我保护、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机制,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行为。

  (一)主要目标

  --依法打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二)策略措施

  1.依法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保护儿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构建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法律体系。

  3.建立保护儿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检查、督促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加强保护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开展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对儿童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

  5.加强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教育。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尊重儿童,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氛围,保障儿童享有健康成长所需的生活条件。

  6.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安全和生命意识教育,开展自救知识和防范能力培训,教育儿童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7.加强校园内外的综合治理。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动员广大儿童自觉参与整治校园内外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

  8.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继续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完善有专人审理的少年刑事审判机制。各执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

  9.加强儿童法律援助。积极设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形成以各级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

  10.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及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和教育转化功能,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帮教队伍,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11.严惩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禁利用儿童从事走私、贩毒、偷盗等各种犯罪活动。

  12.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严惩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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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标时间 │ 2005年  │ 2010年  ┃

┃序号│目标、指标              │     │     ┃

┠──┼───────────────────┼─────┼─────┨

┃1  │打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     │     ┃

┠──┼───────────────────┼─────┼─────┨

┃(1) │侵害儿童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宗/万)  │≤7   │≤6   ┃

┠──┼───────────────────┼─────┼─────┨

┃(2) │侵害儿童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70  │≥75  ┃

┠──┼───────────────────┼─────┼─────┨

┃2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诉讼权利       │     │     ┃

┠──┼───────────────────┼─────┼─────┨

┃(3) │少年法庭(个)            │3    │〉3   ┃

┠──┼───────────────────┼─────┼─────┨

┃(4) │市、区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建立率(%)│70   │100  ┃

┠──┼───────────────────┼─────┼─────┨

┃3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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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成年人犯罪率(人/万)       │≤40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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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少年帮教对象帮教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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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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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小学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普法受教育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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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小学警校共建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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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儿童与环境

  加强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儿童食品及活动设施安全质量监察,形成有序、规范的社会化环境监督机制,保护弱势儿童,全方位优化儿童生存环境。

  (一)主要目标

  --净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保护弱势儿童

  (二)策略措施

  1.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防洪、泄洪安全知识宣传,保证防洪堤安全保护网等防洪设施的完好;加强对城市道路使用中井盖的安全检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3.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4.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强化水质监督检查,重视管网建设,基本更换旧有城市供水管网中不合格的管材,提高自来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5.继续保持绿化优势。把城市生态走廊和城郊绿化带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积极选用、推广能吸收大气污染物的花种、树种,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为儿童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6.依法加大儿童活动设施的监管力度。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儿童游乐设施及体育活动设施的质量监测、安全监察,确保各项设施安全达标,保障儿童有安全的活动环境。

  7.发挥德育教育的重要作用。建设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引导儿童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建设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培养儿童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8.重视社区儿童文化环境及活动场所的建设,将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加强市、区、镇(街道)和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发挥社区功能,为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依托市、区、镇(街道)、社区四级图书馆网络,开辟儿童图书阅览馆(室);开发建设儿童网上图书馆,为儿童提供精神食粮,探索有效的管理机制。

  9.加强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管理。加大市区、街道、社会各级、各类体育场所的建设,因地制宜、多元化投资,建设小型便利、适合儿童活动的场所,丰富儿童活动空间;加强对社会体育工作的指导和社会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实行科学管理。

  10.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严格审查儿童图书、报刊、影视、动画等作品,“扫黄打非”常抓不懈,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举办对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等活动,为儿童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11.规范网络信息管理。出台网络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强化社会监督职能,清除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在网吧经营场所出示警示牌和举报电话,限制儿童使用网吧。

  12.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全面开展“绿色学校(幼儿园)”创建达标工作,组织丰富多彩的儿童环保活动,鼓励儿童积极参与、自觉行动,强化儿童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

  13.加强儿童科普教育。健全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壮大儿童科普工作者队伍,定期举办科技展览和科普讲座,组织开展课外科学小组活动,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14.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急救知识培训,使家庭成员和教养哺育人员了解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提高处理意外事故发生的应变能力,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15.扩大儿童文化交流领域。组织开展儿童文艺活动,提高儿童艺术才能和素质;加强与港、澳、台及世界各国的儿童文化交流,积极引进、输出国内外优秀的儿童文艺作品,扩大优秀儿童文艺作品对儿童的影响。建立奖励制度,大力推动儿童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开发。

  16.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各新闻媒体的传播内容应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增办儿童节目和儿童专栏,满足儿童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全社会营造“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作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良好氛围。

  17.加强广告管理。严格审理各类广告,鼓励制作、播放儿童公益广告,严禁传播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18.加强儿童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等主要儿童产品质量的监督机制,加强儿童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和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对儿童主要食品、玩具、用品进行抽查,提高其安全质量,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19.公共场馆向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等公共科技、文化、体育场所,在节假日向儿童提供优惠服务,免费或低价向儿童优惠开放。

  20.倡导企业支持、参与儿童事业发展。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参与社会性儿童公益活动。

  21.强化收容遣送管理,为困境中的儿童提供庇护和援助。尽快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收容遣送管理条例》,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发挥其收容、教育、遣返作用;加强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减少流浪儿童回流现象。打击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关注弃婴的收养、送养和社会救助。

  22.发展残疾儿童保健康复事业。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按需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指导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及家长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干预。

  23.建立健全儿童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加大儿童福利事业投入,为儿童提供医疗保健;设立重大疾病和贫困家庭儿童社会救治基金并完善管理办法。

  (三)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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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标时间 │ 2005年 │ 2010年 ┃

┃序号│目标、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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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净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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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气污染指数               │≤75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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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贝)        │≤57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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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来水水质综合合格率(%)        │≥98.5 │≥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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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98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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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小学幼儿园“绿色学校”达标率(%)   │≥25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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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16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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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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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特区城市污水处理率(%)         │≥65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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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特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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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区外卫生厕所普及率(%)        │96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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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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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岁以上儿童接受安全教育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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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小学交通安全队建立率(%)       │≥48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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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政府新建住宅区儿童活动场所(平方米/户) │≥2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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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均公共体育场所面积(平方米/人)    │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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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     │≥90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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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学校卫生监测合格率(%)         │≥90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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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儿童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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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通设施完好率(%)           │≥95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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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检测合格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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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共儿童体育设施安全达标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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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小学幼儿园体育设施安全达标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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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儿童食品质量合格率(%)         │≥90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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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进口主要儿童食品受理报检合格率(%)   │96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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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护弱势儿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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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收容流浪儿童的回归安置率(%)      │90   │>90   ┃

┠──┼─────────────────────┼────┼────┨

┃(25)│残疾儿童报告建卡率(%)         │95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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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残疾儿童康复率(%)           │90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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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孤残儿童福利院建立(所)         │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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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贫困家庭儿童资助率(%)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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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深圳市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深圳市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及目标分解任务,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区、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必需的经费与人员编制,将经费计划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四)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为各级政府促进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五)建立激励机制,总结推广儿童工作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对《规划》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监测评估

  (一)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做好信息汇总工作,分析问题,预测趋势,评估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完善市、区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制定可行性监测评估方案;将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监察、督导、监测、评估等作用,确保《规划》如期实施。

  (三)建立报送制度和评审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组织自查自评,将监测统计数据及《规划》实施报告上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统计局提交评估报告;根据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开展《规划》5年中期、10年终期监测评估工作,并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规划》专家评估组和统计监测组,负责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推荐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评审评估报告,开展阶段性评估,针对问题提出建议及措施;指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检查评估工作,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检查评估报告。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计监测组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统计的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每年向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我市儿童状况监测统计报告。指导、培训各级监测统计工作和人员。

  (五)发挥人大、政协及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监督作用和宣传导向作用。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测机构和监督机制,确保我市《规划》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规划》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儿童的定义:依据国际法《儿童权利公约》所示“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人为成年人,未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因此,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所有未成年人。

  常住人口:是指深圳市户籍人口+持有暂住证人口的总合(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统一概念)。

  指标来源:本《规划》所采用的指标数据,均由市卫生局、教育局、统计局、公安局、城管办、环保局、水务局、盐务局、宣传部等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供。个别指标数据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提供。

  特殊统计指标:在儿童与法律保护部分的具体指标中,第(1)、(2)项指标以未满14周岁的户籍儿童进行统计,第(5)项指标以未满18岁周岁的户籍儿童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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