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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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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深旅办〔2002〕48号)

(2002年8月20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

  1.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

  2.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深旅字〔1997〕35号)

  3.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记分制度的通知(深贸旅〔1997〕50号)

  4.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深旅字〔2000〕40号)

  5.关于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深旅字〔2000〕46号)

  6.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深旅字〔2000〕67号)

  7.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71号)

  8.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102号)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1997年8月11日)

深旅字〔1997〕35号

各区旅游局:

  现将《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行业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各区旅游局的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按"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深圳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深圳市旅游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旅游建设及配套项目、管理行业经营业务以及员工培训、宣传促销、行业统计业务,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及旅游咨询业务。

  二、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各区旅游局是区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须接受市局的具体指导,其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制定本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及市局批准后实施,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旅游投诉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

  (五)建立辖区旅游企业统计制度并按时向市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六)配合消防部门完成辖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

  (七)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分标准》的要求,对各区二星以下酒店(含二星级)进行星级初评及复查工作,经市局复查审议后上报省旅游局备案;会同市局检查评定辖区内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

  (八)(此条废止)注1

  (九)(此条废止)注2

  (十)根据深府197号《深圳市桑拿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桑拿按摩企业进行初审、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包括:

  1.对辖区内未经市府办公厅、旅游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审批,但符合开办要求,需补办手续的桑拿按摩(药浴)企业,由各区局分批提出名单、审核申报材料、审验经营场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局终审,核发开业批文及《开业许可证》;

  2.对辖区内领有"三证一照"桑拿按摩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工作;

  3.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汇报制度,按季度汇总后报市局备案;

  4.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安全责任制,由各企业与各区局签定责任合同书,由各区局统一任命责任人;

  5.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考核指标和年审制度,由各区局进行考核年审,汇总报市局备案和换领《开业许可证》;

  6.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培训制度,由各区局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7.负责桑拿按摩行业的正面宣传工作,树立该行业的健康形象;

  8.(此条废止)注3

  本暂行方案由深圳市旅游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其旅游管理职能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列入深圳市旅游局。

  注1 按深旅字〔1996〕99号《关于对全市宾馆酒店实行业务年检的通知》要求,协助市旅游管理局及市公安局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进行业务年检。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登记表呈交各区旅游区,由区局审核盖章后汇总上报市局并配合抽查工作。

  注2 对辖区内旅游餐馆、商品进行定点管理。申请定点的企业到各区局领取申请表格,由区局根据《深圳市旅游定点餐馆和商店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终审后核发定点标牌。区局负责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由市局负责监督工作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注3 负责辖区桑拿按摩行业的管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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