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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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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323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

│序号│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现行收  │  调整后的 │

│  │                │     │  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

│  │报建费             │     │      │   取消  │

│  │                │     │      │       │

│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 元/宗  │   5   │       │

│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 元/宗  │   40   │       │

│ 1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 元/宗  │   90   │       │

│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 元/宗  │  115   │       │

│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 元/宗  │  370   │       │

│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元/宗  │  750   │       │

│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 元/宗  │  1000  │       │

├──┼────────────────┼─────┼──────┼───────┤

│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       │

│  │(1)乡镇规划区          │     │   5%   │  暂不调整 │

│  │(2)管理区(中心村)        │     │   3%   │   取消  │

├──┼────────────────┼─────┼──────┼───────┤

│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     │      │   2002年  │

│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  4‰   │   2‰   │

│  │(2)维修工程           │ 工资额 │  2%-3%  │  1%-1.5%  │

│  │                │     │      │2003年底前取消│

├──┼────────────────┼─────┼──────┼───────┤

│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     │      │  暂不调整。 │

│  │(1)初始登记           │  宗  │   90   │       │

│  │(2)转移登记           │  宗  │ 不超过80 │       │

│  │(3)变更登记           │  宗  │ 不超过80 │       │

├──┼────────────────┼─────┼──────┼───────┤

│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     │按粤价[1997]│按现行收费标准│

│  │                │     │ 6号文执行 │的70%收费,并 │

│  │                │     │      │从广州市扩大到│

│  │                │     │      │全省已开展此项│

│  │                │     │      │业务的城市中执│

│  │                │     │      │行。     │

├──┼────────────────┼─────┼──────┼───────┤

│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粤价[2000]│  暂不调整。 │

│  │                │     │157号文执行 │       │

├──┼────────────────┼─────┼──────┼───────┤

│ 7 │公证费             │     │按粤价[2000]│按现行收费标准│

│  │                │     │ 150号执行 │的60%收费。  │

├──┼────────────────┼─────┼──────┼───────┤

│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建  │      │       │

│  │(1)广州             │ 投资额 │      │       │

│  │小区建设项目          │     │   6%   │   5.5%  │

│  │零散建设项目          │     │  12%   │   11%   │

│  │(2)其他地区           │     │   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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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安  │(编制管理费 │  统一为1‰ │

│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 │ 工作量 │+定额测定费)│       │

│  │、中山、东莞          │     │0.8‰+0.3‰ │       │

│  │(2)其他地区           │     │ 1‰+0.3‰ │       │

├──┼────────────────┼─────┼──────┼───────┤

│ 10 │征地管理费           │ 征地补偿 │  2-3%  │  1.4%-2.1% │

│  │                │ 费总金额 │      │       │

├──┼────────────────┼─────┼──────┼───────┤

│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  补偿  │ 0.3%-0.6% │  0.2%-0.4% │

│  │                │ 安置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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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      │       │

│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  建安  │  1.5‰  │   1‰   │

│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 工作量 │  2‰   │   1.4‰  │

│  │(3)小城市(县、县级市)      │     │  2.5‰  │   1.7‰  │

├──┼────────────────┼─────┼──────┼───────┤

│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  份  │  5元   │   3元   │

├──┼────────────────┼─────┼──────┼───────┤

│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 工程造价 │  0.2‰  │   0.14‰  │

├──┼────────────────┼─────┼──────┼───────┤

│ 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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