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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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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1-21

  【生效日期】2000-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21日深府〔200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以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时间和依据

  今冬退出现役的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1997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可安排部分退伍;服现役满10年不满12年的士官可安排部分转业。

  退出现役时间: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999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原则上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前基本报到完毕。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安置法规。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今年的士兵退出现役工作与士官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退出现役的士兵增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展开,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士兵对退役后就业的忧虑增多。因此,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各级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建设和深化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结合退伍安置工作的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退役士兵增强全局观念,以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为重,鼓励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投身家乡的经济建设。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事迹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严格依照安置政策法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和人民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继续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安家补助费。补助标准:城镇退役士兵按军龄计算,每年给予补助2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二)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

  从今冬征兵开始,要控制非农户口数量征集。今后要按照省民政厅印发的非农户口义务兵安置卡,实行凭卡安置。对服役期间或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随父母购房入户的退伍义务兵,均不纳入城镇兵的安置范围。

  (三)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

  各级政府要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力度。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统筹安排他们到镇、村办企事业单位或三资企业。对创办经济实体或兴办第三产业的,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给予扶持,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有组织、有计划地把他们培养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四)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任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和试用期。接收安置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兵役法》的第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非常艰巨。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政治任务抓好,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制。监察、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今冬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政府安置任务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两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用工指标;监察部门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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