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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6号
【发布日期】1998-01-04
【生效日期】1998-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6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停产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暂行条例,需要给予罚款的,由物价管理部门决定并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款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物价管理部门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理者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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