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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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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发布日期】1998-04-28

  【生效日期】1998-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

           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粤府〔1994〕6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2.原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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