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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7号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2001-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物进口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1〕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资源比较缺乏,适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可以缓解我省资源不足的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但废物进口加工利用容易污染环境,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加强管理。为进一步做好废物进口的管理工作,防止“洋垃圾”的进口和污染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正确引导、合理规划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
我省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行业有一定的区域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正确引导、合理规划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的管理。除外经贸部核定经营废物进口的企业外,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废物进口任务。具有废物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规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禁止代理外地企业进口废物。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加工场地和加工设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能力。要严格控制新设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防止规模小、生产条件差、污染防治能力差的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各地对废物拆解加工场应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进口废物加工区,对某些类型的废物(如废五金类废物)要集中到加工区内加工利用。
二、严格控制进口废物的数量和质量,防止不符合标准废物的进口
各地要严格控制境外废物的进口,对确有必要进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标准废物的进口。可进口利用的废物,仅限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增补目录》中的废物,未列入“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下列废物禁止进口: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含显示器、显示管及线路板等)、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煲、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视机等废电器;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不清洁的废塑料制品。
要加强对进口废物质量管理,进口废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杂的废物含量必须在《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严禁在进口废物中夹带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废物进口及其加工利用过程的监管力度
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经贸、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协作,严格执行废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废物进口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加工设备和防治污染能力等条件,严格审查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申请,控制进口废物数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利用加工进口废物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二)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防止各种有害废物的进口。
(三)海关要按照就近报关的原则明确验放进口废物的口岸及各地企业报关对应口岸的名单,严格按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对利用外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我省口岸进口的废物要加强监管,严禁这些废物在我省进行倒卖和加工。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废物进口审批和监管人员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废物进口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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