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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4-16
【生效日期】1994-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六日深圳市政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1号文《通知》指示,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各商业零售企业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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