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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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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和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1-26

  【生效日期】1991-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制

改革联审领导小组和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1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118号文件对于深圳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的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0〕119号文件对于深圳特区企业股份制联审领导小组的职责均已明确规定,为了衔接好两个小组之间的工作关系,理顺审批工作程序,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对于两个小组在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交易审批工作中的关系和其他程序,特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由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领导负责。企业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申报,由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研究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审定的股份制企业在向社会发行股票或上市、上柜交易的,还应向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申报,由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应持批准文件向人民银行特区分行申请办理募股和股票交易手续。

 四、企业在股份募集、认购完成后,方可持市政府批准设立文件、人民银行特区分行批准募股文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股金验证报告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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