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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价[2001]94号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2001-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粤价〔2001〕94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下发以后,对加强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中小学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碰到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粤价〔2000〕231号文,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借读生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借读生是指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入读的小学、初中学生和有固定户口不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小学、初中学生。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异地借读生专指因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并按规定到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读的高中生。
(三)《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粤府〔1995〕68号)规定: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科技人员和在非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的子女到非户口所在地入托、入学与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的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标准执行粤价〔2000〕231号文的标准。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但最高不得超出入读学校高中学费的两倍。
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异地借读生从入学到毕业其借读费执行入学时的标准,2000年秋季前入学的借读生仍按入学时的收费规定缴费。
三、关于高中收费的管理权限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14号)的精神,从2001年秋季起,我省高中收费实行“省定收费项目,地级以上市定标准”的政策。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高中学生教育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以及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计经调〔2000〕2422号文的要求,2001年各类学校的学费和杂费稳定一年,不作调整。
四、新的收费规定(粤价〔2001〕231号文)出台后,应及时制定新的中小学收费票据式样,以便各地中小学收费使用。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粤价〔2000〕23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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